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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張某(女)與李某與2010年5月結婚,在A城市生活,結婚后雙方剩余有兩個子女,婚后,女方因男方好吃懶做,態度冷漠等原因,與男方感情逐漸淡薄。雙方于2018年開始分居,2020年女方外出打工,從2020年至2025年,男方及子女在A城市生活,女方在B、C、D輾轉打工,在這些城市生活。張某以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提起訴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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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里就涉及到離婚訴訟當中“分居”的概念,離婚訴訟當中的分居,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感情不和”,二是“分居”。
這兩個條件,原告作為起訴離婚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
“感情不和”可以通過發生過言語沖突、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來證明,比如微信聊天記錄、醫院診斷證明和報警記錄等。
對于“分居”,雖然理論上不以雙方分開居住為條件,但是如果不分開居住,男女雙方容易各說各話,通常很難證明夫妻分居的狀態。所以,從有利于解除婚姻的角度,準備離婚的一方應盡可能另找居所居住,并保留租賃合同等可以證明分開居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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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中,張某(女)與李某分開居住已經有8年多,但女方刪除了男方微信,雙方直接溝通的記錄極少,所以在證明“感情不和”這一點上存在難度。好在女方在2023年3月通過短信的方式向男方發送了離婚協議,雙方有一些因此不愉快的溝通記錄,可以證明雙方至遲在2023年3月開始就感情不和,至今已經超過2年。
綜上,關于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認定,作為準備起訴的原告應在兩方面有有意識地保留一些證據,不懂的地方尋找專業律師的幫助,才能更快達到離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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