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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做出了新的規定。
該規定有如下幾個方面內容,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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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了進一步的界定。
“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3)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4)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5)加班時間。
“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2)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3)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因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傷害;(2)因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到傷害;(3)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受到傷害;(4)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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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工傷發生后的醫療侵權問題
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機構侵權,不影響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傷申請受理和認定。醫療機構侵權引發的相關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這個規定對于工傷本身造成的傷害和醫療侵權造成的傷害責任進行了劃分,對于勞動能力鑒定和醫療鑒定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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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視為工傷情形的條件進行進一步明確。
首先,該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視為工傷必須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實踐當中有一些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不予出具責任認定書或者無法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書確定責任,就難以認定為工傷。
其次,對上下班途中進行進一步的定義。明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屬于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確定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對固定性等統籌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屬于開展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的往返時間和路線。
四、對死亡時間的證明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確
死亡時間對于因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視為工傷的情形十分重要。規定明確死亡時間以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沒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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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一步明確何種情形屬于“居家辦公”。
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
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該規定對于“居家辦公”的證明要求較高,而且由申請人即勞動者方面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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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確勞動關系認定的責任主體
在工傷認定中,經常發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
該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決定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但存在爭議且難以確認的,又應告知申請人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
該規定等于賦予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勞動關系的主動性,該部門可以根據證據來認定勞動關系,而證據不足時就將是否確認勞動關系的事項轉由勞動仲裁及民事訴訟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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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的情形
工傷一般以勞動關系為前提,但滿足如下情形的,則不存在勞動關系也可以認定為工傷:(1)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2)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招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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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后的待遇
工傷職工按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且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最終生效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作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也就是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最初鑒定的等級來計發,傷殘津貼和生活福利費在新鑒定結果生效的次月調整。
以上八個方面的新規定,值得用人單位和員工共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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