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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尤其是新增的、有關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引發熱議,很多人對“記錄封存”(尤其是關于吸毒的違法記錄)堅決反對。我卻想談點個人的不同意見,在噴我之前,還請大家讀完這些文字后再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首先要明白,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不同,特指“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就是說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的是不夠入刑的、社會危害相對較輕的違法行為。
既如此,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主旨,在情節較輕、危害較小的違法行為時,如果不注重隱私保護,反而因為貼標簽而造成長期影響,可能讓某些失足的人無法融入社會,輕則因歧視和挫敗被邊緣化,重則產生抵觸心理造成新的傷害。因此,立法者特別指出記錄封存,是對人性的理解和寬容,也是網開一面的智慧。
再看看哪些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還有在體育比賽或者表演中“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以及“結伙斗毆或者隨意毆打他人的”,甚至“追逐、攔截他人的”,有以上行為的時候,將獲得拘留和罰款等懲罰措施。既然給了他們相應的懲戒,保護他們的隱私,讓這些人有改過的機會,才是對人的慈悲,也是高性價比的保障社會秩序的方法。
我知道很多網友憤怒的不是這些,而是有些媒體專門列出的有關吸毒的條款,不少人義憤填膺地表示,我們不能替那些出生入死的緝毒警“原諒”他們。
我當然對緝毒警表示萬分的敬意,他們要隱姓埋名,他們要面對巨大的風險。我想,他們的行動和信念,就是讓這個世界更好一點,人們受到毒品的傷害更少一點。既如此,讓吸毒者有機會改過自新,也應該是法律與社會共同努力的方向。
而且,也別忙著憤怒,我們先要厘清有關吸毒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首先,單純吸毒不違反刑法,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我們先別一聽吸毒就憤怒,吸毒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有可能是在無意中被人下毒,也可能因為誤用,或者懵懂中被人教唆。他們是無知,但倘若一棍子打死,那意味著他們很難獲得足夠的社會支持,即便戒毒成功也很容易復吸。他們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懲罰,比如拘留、罰款和強制戒毒,而且戒毒過程本身也很痛苦,因此才需要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讓他們有機會走上正途,而不是被逼回吸毒甚至以販養吸的深淵。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也讓社會傷害降到更低,或許是明智的選擇。
而關于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的行為,你會發現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都有相似內容。
不要怕壞人得不到懲治,這里有一個"刑優先于行" 原則,也就是說犯了同樣的錯,先看刑法,只有在情節輕微、未造成實際危害的情況下,才適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有一個"同一行為不重復評價" 原則,治安管理處罰之后,發現有構成犯罪的行為,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同樣我們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里很多行為,都覺得“嚴重”,其實都因為以上兩個原則,在很多情形下適用于刑法。還是那句話,只有在情節輕微、未造成實際危害的情況下,才適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就是說,只有這種情況才適用于“記錄封存”。
還是那句話,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法治講究的是方法,而不是一味嚴刑峻法。倘若一味嚴苛,讓很多輕罪的人走投無路,反而給緝毒警增加更大的負擔和壓力。也許這些“記錄封存”的做法是反直覺的,但對于社會治理來說反而可能更加精細有效。從這個角度說,可能是對我們自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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