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某娛樂會所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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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虞建罰決字〔2025〕第000016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紹興市上虞區翡翠明珠娛樂會所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徐某某
執法部門:上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11-28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當事人在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曹娥街道人民西路**號的KTV進行了外立面、墻面、地面的更新修繕裝修,裝修工程結束后未申報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手續便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處以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2、責令停產停業。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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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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