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一場暴雨下來,不少業主家遭殃:天花板滲水、地板被泡,甚至地下車庫的車都遭了災。看著自家受損的財物,很多人都懵了:這錢該自己認倒霉,還是找開發商、物業賠?別慌,咱們結合法院判過的真實案例,把這事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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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樓上露臺積水漏到樓下,責任算誰的?
北京的劉先生家有個開放式露臺,因為長期沒人住,去年暴雨前他特意跟物業說“我鑰匙在你那,幫忙看看露臺下水通不通”。物業去了,還找了人疏通,但管道堵得太厲害沒通開。結果雨水倒灌進劉先生家,又漏到樓下于先生家,把人家天花板、地板泡了,連墻上的畫都浸模糊了,損失一共1.5萬。
于先生找劉先生賠,劉先生覺得“我讓物業幫忙了,該物業擔責”。但法院判了:劉先生全責,得賠于先生1.4萬多(包括1.1萬維修費和3000元畫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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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對自家房子的專有部分有管理義務,不能因為自己沒管好損害鄰居。劉先生雖然讓物業幫忙看了,但作為房主,沒在雨季提前檢查好排水,屬于“疏于管理”,所以得自己擔責。簡單說:自家專有區域(比如露臺、陽臺)漏水漏到別人家,只要不是別人搞破壞,基本都是房主的責任。
案例2:公共管道漏水泡了家,物業要賠錢嗎?
保定的孫先生去年發現家里被水泡了,找物業來看,發現是25樓公共管道井里的管子漏了。孫先生找物業賠2.8萬損失,物業不認,最后鬧到法院。法院判物業賠孫先生1.9萬多,包括4256元維修費、1萬多租房費(維修期間沒法住),還有4900元的損失鑒定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明確,物業要管好小區的“業主共有部分”,比如公共管道井、樓道里的管線等。要是因為物業沒定期檢查、維護,導致公共管道漏水,給業主造成損失,物業就得擔責。記住:只要是自家門外的公共區域管道出問題,先找物業,物業沒管好就是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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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樓頂漏水、地庫泡水,該找誰?
除了上面兩種情況,還有兩種常見麻煩,咱們也一起說清:
情況1:頂層住戶家樓頂漏水
如果房子還在質保期內(一般新房樓頂防水質保期是5年,交房時會給質保書),直接找開發商,維修費、財產損失都該開發商賠;
要是過了質保期:小問題找物業修(這是物業的日常維護義務);要是漏水嚴重,得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大修(這錢是業主買房時交的,用于小區公共部位大修),這種情況物業不賠損失,但得負責走流程申請維修資金。
還有個坑要注意:如果有頂層業主私占露臺,比如搭陽光房、種花草,破壞了防水層導致漏水,物業要是沒及時制止、上報,那物業也要擔一部分責任。
情況2:地下車庫進水泡了車
要是物業沒提前做防汛準備(比如沒檢查排水泵、沒備沙袋),下雨時也沒通知業主挪車,導致車被泡,物業就得賠;但如果是暴雨大到超出預料,物業已經盡力搶險(比如及時聯系市政救援),那可能就不用擔責。簡單說:物業“偷懶”沒做防汛,車泡了就找它;要是天災超出能力范圍,可能就得自己走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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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給大家劃個重點,記牢不踩坑:
1.自家室內、露臺、陽臺等“專有區域”漏水,找房主;
2.小區公共管道、樓道管線等“共有區域”漏水,找物業;
3.樓頂漏水看質保期,沒過找開發商,過了找物業修(嚴重的用維修資金);
4.地庫泡水看物業:沒做防汛就找它,盡力了就走保險。
以后再遇到房屋漏水的事,別再亂找了,對照上面的情況,該找誰就找誰,拿法律當依據,有理有據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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