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本為民之工具,然電動自行車卻以“安危”為名,去時速、去載人、去儲物及去民眾之所急。
為官者,慣以數據為名,“不超標”是他們行動之責,不考慮民之實用也。若能駕豪車、泊方便、駕車上路不堵,誰愿買個不遮風不擋雨的二輪車。
如古人所示:“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車也分三六九等,若賤能為官,汝愿避!
嗚呼!路權、特權,古在禮法里,今在參數中,無論古代現代,不關心民之實用者,終將被民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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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余論)
或問曰:子盡批參數之謬,然安全與實用果真不可兼得乎?
對曰:非也。治事如造車,當有三重次序:
一曰“權輕重”
安全的代價若讓渡全部實用性,則民棄之,路愈險——當問:禁行、限速、減重,三者之中,何者真救人性命?何者只為數字好看?
二曰“分等第”
豪車占道而禁二輪之儲物,是謂“刑不上大夫”。若真心求安全,當先限“動能”而非“功能”——四輪與兩輪,A級與C照,路權與責任對等,方為公道。
三曰“聽無聲”
參數之禍,根在未聞車鈴聲。聽證會當有外賣員、菜農、送水工,不當只有專家與轎車。民之實用,不在報表,在菜籃不翻、時限不誤、風雨有遮。
故曰:不患參數之多,患參數之背民心;不患管之嚴,患管之不公。若治者能于廟堂之上,問一聲“汝愿妻兒乘此車否”,則善政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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