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施工安全隱患,當監督勇氣遭遇維權困境,誰來守護“吹哨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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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今天,“鼓勵舉報、歡迎監督”已成為國家治理體系中激發社會力量、防范風險隱患的重要舉措。從安全生產領域到公共服務行業,舉報制度如同“社會安全閥”,既能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也能推動行業規范發展。電力行業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關鍵領域,其作業流程的合規性、安全性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國家層面更是多次強調對違法操作的監督力度,明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其中,對有效舉報者給予保護與激勵。然而,現實中卻出現了令人憂心的反差:部分公民在依法舉報違法操作后,不僅未獲得應有的保護,反而遭遇威脅辱罵,當受害者尋求警方幫助時,又面臨派出所不予受理的窘境。這種“舉報有風險、維權無門路”的困境,正在悄然消解公眾的監督熱情,如同“馬路上不敢扶老人”的社會顧慮一般,讓“見義勇為式”的監督行為逐漸淪為“不敢為、不愿為”的無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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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熱心市民就遇到一起施工人員高壓柜違法操作的事情,違反操作規范的危害不言而喻。無論是違規接線、無證作業,還是忽視安全規程的野蠻施工,輕則導致電力設備損壞、局部停電,影響企業生產與居民生活;重則可能引發觸電事故、火災險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直接威脅。正因如此,國家通過出臺《電力法》《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了電力作業的規范標準,同時建立舉報機制,就是希望借助公眾的“眼睛”,彌補監管力量的不足,讓違法操作無處遁形。從理論上講,舉報者作為發現風險的“第一人”,理應成為被保護的對象——他們的行為不僅維護了自身權益,更守護了公共利益,是法治社會中“正能量”的踐行者。
但現實卻給了許多舉報者沉重一擊。熱心群眾談及曾發現的不明身份施工人員,不知道是在破壞還是在施工,這些人在電力高壓柜線路接線中存在明顯違法操作:未懸掛安全警示標志、施工人員未佩戴絕緣防護裝備,且部分施工人員未戴安全帽。出于對周邊居民用電安全的擔憂,該先生一面向主管單位領導匯報,一面按照官方渠道公布的舉報方式,向當地監管部門提交了發現的問題,并附上現場照片。本以為舉報會推動問題整改,沒想到幾分鐘后,他便接到了陌生電話的威脅,對方言語粗俗,聲稱“多管閑事會有麻煩”,甚至在他言語中直指其舉報行為,明確表示“再敢聯系電力公司就要行兇”,還表示要打聽到住址過去實施傷害。恐懼之下,先生選擇向當地派出所報警,希望警方能介入調查,對威脅者進行約束,并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然而,派出所民警卻以“未發生實際傷害、屬于輕微,教育層面都達不到”為由,拒絕立案受理案件,僅建議“注意自身安全,盡量避免與對方沖突”。
熱心市民的遭遇并非個例。在公開報道與網絡投訴平臺上,類似“舉報違法反遭報復”的案例并不少見:有舉報者被違法作業方惡意投訴“誣告陷害”,陷入不必要的糾紛;有舉報者的個人信息被泄露,頻繁收到騷擾信息;更有甚者因堅持舉報,遭到對方的人身威脅與財產破壞。而當這些受害者試圖通過法律途徑尋求保護時,卻往往面臨“維權無門”的困境——部分基層執法部門對“威脅辱罵”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將其簡單歸為“民事糾紛”,不愿投入精力調查;有的則以“證據不足”為由推諉,要求受害者自行收集更多線索,卻忽視了普通公民在面對違法者時的弱勢地位,收集證據的難度本就遠超想象。
這種“舉報易、維權難、安全無保障”的現狀,正在產生一系列負面連鎖反應。首先,最直接的后果是舉報者的合法權益被嚴重侵害。他們因履行監督義務而陷入恐懼,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正常生活受到干擾,甚至可能因長期的威脅與騷擾產生心理創傷。更嚴重的是,這種現象會向社會傳遞錯誤信號:“監督違法會惹禍上身,沉默才是自保之道”。當越來越多的人看到舉報者的遭遇后,即便發現工廠或其他工程違法操作,也會在“該不該舉報”的問題上猶豫——舉報可能面臨威脅報復,不舉報又良心難安,而最終,“明哲保身”的心態往往會占據上風。
這不禁讓人聯想到“馬路上不敢扶摔倒老人”的社會困境。曾幾何時,“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看到老人摔倒后上前攙扶,本是再正常不過的善舉。但隨著個別“扶人反被訛”事件的發生,以及部分案件中法律對行善者的保護不夠及時、有力,“扶不扶”逐漸成為公眾糾結的難題。許多人并非缺乏善意,而是擔心自己的善舉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經濟損失,最終選擇“冷眼旁觀”。
市民將“舉報電力違法反遭威脅”的困境,與“不敢扶老人”有著本質上的相似性:兩者都是因為“行善有風險、維權無依靠”,導致公眾對本應積極參與的社會行為產生退縮心理。當“不敢舉報”與“不敢扶人”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顧慮,不僅會讓違法違規行為失去有效的社會監督,更會侵蝕整個社會的道德基礎與法治信仰——當人們連維護公共利益的勇氣都逐漸喪失,法治社會的建設便會失去最堅實的群眾支撐。
國家之所以大力鼓勵舉報、歡迎監督,其核心目的就是要構建“人人參與、人人負責”的社會治理格局。要實現這一目標,僅僅依靠“號召”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為舉報者撐起“安全保護傘”,讓他們在履行監督義務時沒有后顧之憂。一方面,需要完善舉報保護制度,明確相關部門的保護責任——從舉報信息的保密管理,到舉報者個人信息的安全防護,再到遭遇威脅報復后的快速響應機制,都應作出具體規定,避免“制度空轉”。例如,對于舉報者遭遇的威脅辱罵行為,警方應將其納入重點關注范圍,及時介入調查,對違法者依法予以懲處,而不是以“未造成實際傷害”為由推諉;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對打擊報復舉報者行為的懲處力度,通過法律的威懾力,讓違法者不敢輕易對舉報者實施威脅報復,切實維護舉報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基層執法部門也應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保護舉報者的重要性。舉報者不僅是違法行為的“發現者”,更是社會治理的“合作者”,保護舉報者,就是保護社會監督的積極性,就是維護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基層派出所作為與群眾聯系最緊密的執法力量,更應主動承擔起保護舉報者的責任,對于舉報者的求助,要及時受理、認真調查,為舉報者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只有當舉報者能夠感受到法律的保護,能夠放心地履行監督義務,“鼓勵舉報、歡迎監督”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才能讓更多人愿意站出來,成為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員”,成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
“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勇氣,“發現違法敢于舉報”的擔當,是一個社會最寶貴的精神財富。如果因為舉報者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讓這種勇氣與擔當逐漸消失,不僅會讓違法違規行為有機可乘,更會讓整個社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2025年全國“安全生產月”主題為“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查找身邊安全隱患”,該活動基于《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旨在通過群眾監督提升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公眾對身邊安全隱患的辨識能力。而舉報安全隱患的熱心群眾被威脅辱罵,還要找到家里行兇,報案后卻逍遙法外得不到應該的懲罰,實實在在的打了誰的臉?
期待相關部門能夠正視“舉報施工違法反遭威脅”的問題,盡快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執法力度,為舉報者撐起“安全保護傘”,讓“不敢舉報”的困境不再重演,讓“愿意監督、敢于監督”的社會氛圍重新回歸,讓法治社會的陽光照亮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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