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太空與您相伴的【第2782期】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每年憲法日,我們都會循著法治的脈絡,重溫憲法的莊嚴和溫度。
“憲法宣傳周”是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公室聯合部署開展的弘揚憲法精神、普及憲法知識的宣傳活動。本周,“我們的太空”特開設七期“小太說法”,讓我們從一個更“新”的視角,來認識這部國家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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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是憲法維護公民權利
的重要制度工具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財產權、人身權等基本權利,沒有直接規定公證制度,而公證是以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為根基,通過具體的法律業務和證明活動,將憲法的精神轉化為實踐。
相信大家對公證一詞并不陌生,在影視作品及日常生活中,經常能看到委托公證、協議公證、繼承公證等事情。什么是公證?做公證有什么用?來和小太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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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規定 :“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 。 這表明公正是根據申請才能啟動,公證機構不能主動介入;公正是一項預防性證明活動,事先經過公正的法律事項在法庭上一般具有證據能力,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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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要辦理公證?
(一)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保全證據公證可以固定證據,有效防止證據滅失,使你的權利有證據保障;
(二)當你無法親自實施某種行為時,授權委托公證可以解除困擾,免去你的長途奔波之苦;
(三)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外界簽訂合同、協議時,合同協議公證可以防控風險,把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當事人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可以有效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減少遺產繼承過程中不必要的糾紛。
公證的價值充分體現在服務、溝通、證明、監督上,在于通過對經濟社會生活的適度干預,實現維護法律秩序,保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預防糾紛的發生,減輕可能訟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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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事項和事務可以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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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樣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賦
律法昭昭公證明,文書鐵證守公平。
印章朱色凝莊重,字句精嚴顯赤誠。
事理分明皆確據,人心坦蕩自無爭。
權威立世千秋頌,秩序長存四海清。
來源 | 我們的太空(ID:ourspace0424)
作者 | 王進沖
編輯 | 董鑫磊
校對 | 李思南????
主編 | 張文軍
郵箱 | ourspace04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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