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租賃運營協議對“竣工驗收”無明確約定,且標的設備已聯合驗收合格,承租人再以“質量不符”拒付租金,不予支持。
2.約定違約金為欠付租金30%,顯著高于資金占用損失,法院依職權調減為同期LPR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租金基數以“實際投資額度×2%÷3年”計算一年租金,符合合同文義及財務決算金額,予以維持。
4.不同案件分別追究“逾期付款”與“合同解除”兩種違約責任,不構成重復訴訟。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七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法律關系圖】
![]()
【訴訟主體】
上訴人(原審被告):喀什某某產銷鏈集團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伽師縣英買里鎮甲村村民委員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伽師縣克孜勒博依鎮乙村村民委員會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喀什地區9個村委會與產銷鏈集團簽訂《黑雞項目租賃運營協議》,約定:
①村委會負責投資建設,集團負責20年運營;②第1-3年每年租金為“實際投資額度×2%÷3”,每年9月30日前支付;③逾期付款按投資總額3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律師費等損失。
2024年9月30日首期租金到期,集團以“設備質量不符、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兩村委會訴請:
1.租金325,022.87元(已扣減預付款4萬元);
2.違約金97,506.86元(欠付金額30%);
3.律師費17,000元。
【法院查明】
1.財務決算審核報告確認兩村實際投資18,251,143.71元。
2.伽師縣農業、畜牧等七方已出具聯合驗收合格意見。
3.集團五次發函要求整改,但未提供送達及回函證據。
4.同期另三案分別處理租金、逾期利息及合同解除違約金,當事人與請求范圍不同。
【法院認定】
1.質量抗辯:合同未約定“驗收合格”為付款前提,且設備已驗收,集團拒付理由不成立,構成違約。
2.違約金調整:約定30%明顯過高,參照同期同類案件,調整為以欠付租金為基數自逾期日至清償日按LPR計息。
3.租金計算:18,251,143.71×2%÷3=121,674.29元/年,扣減已付4萬元,應付325,022.87元正確。
4.重復收取違約金:本案僅追償逾期租金付款利息,另案所請系合同解除違約金,請求主體與違約事實不同,并非針對同一違約行為的重復主張。
5.律師費:合同明確約定由違約方承擔,且已實際支付,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二審(2025)新31民終2693號判決:
1.維持一審租金325,022.87元、律師費17,000元;
2.變更違約金為:以325,022.87元為基數,自2024年9月30日至實際付清日按同期一年期LPR計算;
3.駁回集團其余上訴請求;
4.駁回村委會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