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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減免稅政策,不少企業首先想到的是政策紅利帶來的直接實惠和經營減負。但需提醒的是,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千萬不要忽視背后對應的主體責任。通過以下案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企業在減免稅貨物使用與管理中,在遵守海關監管規定方面存在哪些易忽視的合規風險。
隨意的抵押——“自家企業的設備,抵押貸款怎么了”
場景
某企業因產線升級需要,從某國免稅進口了一套生產設備,兩年后因資金緊張,經理用這臺設備向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他心想:設備是公司資產,產權清晰,用它作抵押貸款是公司合法經營行為,設備還是自用,又不會搬走,沒什么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73號修訂,以下簡稱《減免稅管理辦法》),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以海關依法認可的財產、權利提供稅款擔保。
臨時的搬遷——“都是為了生產,搬完再報備也沒事”
場景
某企業為擴大生產,在主管海關管轄地外租賃了新廠房,并將一批剛進口的減免稅設備搬到了此處。經理覺得設備搬到哪里都是企業自己在用,又沒有賣掉,等安頓好了,再向海關報備一下新地址就好了。
根據《減免稅管理辦法》,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審核同意的地點使用。除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措施另有規定外,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方可變更使用地點。需移出主管海關管轄地使用的,還需辦理異地監管手續。
上述2個案例中的減免稅設備處于海關監管期內,企業擅自處置的行為均違反了海關規定,可能面臨罰款、信用降級等后果。
減免稅政策雖香,合規底線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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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企業規范管理減免稅貨物,避免因不了解相關規定而“踩坑”,請查收這份安心享惠小貼士:
一、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船舶、飛機,8年;機動車輛,6年;其他貨物,3年。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及其后3年內,海關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企業、單位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
二、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主體變更情形的,或者因破產、撤銷、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其終止的,應當向主管海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需要變更使用地點、貸款抵押、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如融資租賃)的,以及退運出境或者出口、轉讓、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四、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減免稅申請人未按規定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稅款擔保、后續管理等相關業務的,海關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人補報后,海關可以受理。
供稿/九洲海關、關稅處
文/戈敏
編輯/丘權民、黎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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