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發布情況通報:
2025年10月26日凌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長李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5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武漢中院獲悉情況后,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違紀違法線索,并按組織程序免去其職務。11月19日,武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對李某某的免職決定。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通報全文如下:![]()
相關普法:
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可處拘役,并處罰金。2023年底實施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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