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銅仁法院
2026年2月26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安順市委原一級巡視員徐德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德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徐德祥受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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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德祥利用擔任安順市發改委主任,紫云縣委書記,普定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工程承攬、項目建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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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德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徐德祥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供稿:羅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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