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
深圳市的初三學生潘某某
在自家樓棟門口
被住同小區的同班男同學鐘某
持刀殺害
鐘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
案件于10月15日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未當庭宣判結果
將擇期宣判
案件迎來了新進展
今天(11月28日)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鐘某某故意殺人一案
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鐘某某(時年14歲)與被害人潘某某(歿年14歲)是同學。鐘某某因無端猜疑對潘某某心生不滿,并購買折疊刀伺機作案。2025年4月8日19時許,潘某某行至自家樓下準備上樓時,鐘某某持刀對潘某某身體多處捅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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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母親曾女士敘述案發經過 圖源:李達森 攝
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鐘某某預謀行兇,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鐘某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上游新聞此前報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提到,被告人鐘某(2010年4月出生)與被害人潘某某(2010年5月出生)均為深圳某學校初三在讀學生,且與陳某某同住一個小區,自初一開始,三人由陳某某父親與潘某某父親輪流接送上下學。
2025年4月8日下午放學后,鐘某因生活瑣事對潘某某心生不滿。在陳某某父親將三人送到小區大門口離開后,鐘某先回到自己所在樓棟,隨后看到潘某某獨自一人到自家樓下準備上樓。他隨即繞到潘某某面前,持網購的黑色折疊刀質問對方,之后持刀捅刺潘某某數刀后離開。聽到潘某某倒地呼救后,鐘某竟再次折返,又捅刺其數刀。
事后,鐘某逃回家中,向家人謊稱“因見義勇為被人砍傷雙手”。小區物業人員發現情況后撥打110報警,潘某某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2025年4月9日,鐘某被刑事拘留;4月22日,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執行逮捕;6月9日,該案被移送至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專家解讀
“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原因
就大家關注的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如何量刑
如何預防等方面的問題
人民日報記者采訪法學專家和律師
記者:本案中,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量刑是否適當?為何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此外,國外的法律實踐是否也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秋紅: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本案被告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屬于頂格刑罰。本案被告人預謀殺人,犯罪原因為無端猜疑,主觀惡性深,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綜合該案的主客觀情況,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考慮到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較弱,犯罪行為多受外界不良環境影響。考慮到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從保護未成年人和人道主義出發,對其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給予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
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均明確要求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處死刑。我國簽署并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須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這也是聯合國歷史上加入國家最多、國際共識最廣的國際公約。
廣東華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曾志輝:基于未成年人生理與心理發育的特殊性、死刑功能的局限性、慎刑思想等考慮,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有其科學性和現實性。與此類似的還有,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對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來說都是一個悲劇,但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辦事,本案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符合刑法規定,量刑適當。
本案判決遵循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進一步宣示低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記者:有一種擔心認為,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有可能淪為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保護傘”,對此,您認為應該怎么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秋紅: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核心是保護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他們健康成長,而非為犯罪行為提供庇護。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寬容不縱容”的做法,以達到保護與懲罰的動態平衡。
一方面,基于對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點的考慮,刑法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齡段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響以及未成年人處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過渡的關鍵時期,未成年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區別于成年人并相對較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對故意殺人、強奸等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只有14歲,因嚴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正是“寬容不縱容”的體現。
記者: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秋紅: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是教育、管理責任,監護人有義務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管理,預防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若未成年人犯罪,表明監護人可能存在監護不力的情況,相關部門可責令監護人對其加強管教。
三是監督與配合責任,在刑事訴訟中,監護人需配合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保證未成年人按時到案接受訊問和審判;同時,要監督未成年人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四是矯正協助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后,監護人要協助司法機關和相關機構對其進行教育矯正,幫助其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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