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太空與您相伴的【第2784期】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每年憲法日,我們都會循著法治的脈絡,重溫憲法的莊嚴和溫度。
“憲法宣傳周”是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公室聯合部署開展的弘揚憲法精神、普及憲法知識的宣傳活動。本周,“我們的太空”特開設七期“小太說法”,讓我們從一個更“新”的視角,來認識這部國家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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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報了課外班
店鋪跑路怎么辦
一、基本案情
張某為7歲女兒報名一家鋼琴培訓機構,一次性購買了為期2年、共88節課程,并支付了2.4萬元的培訓費用。然而僅僅上了2節課后,該培訓機構就突然人去店空,此前對接的老師、客服均失去聯系。張某該如何維權?
二、律師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預付式消費糾紛,張某應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借助行政力量協調處理,也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如鋼琴培訓班所在商場的場地出租者未要求鋼琴培訓機構提供經營資質證明、營業執照,應在過錯范圍內對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如該培訓機構已經注銷或負責人失聯,可起訴機構及其股東,若該機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的,需承擔連帶責任;若涉案金額大、涉嫌詐騙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若機構已進入破產程序,需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報債權。
張某應當及時固定關鍵證據,留存好課程合同、繳費憑證(轉賬記錄、發票)、剩余課時證明、溝通記錄以及該培訓機構的宣傳材料等。張某除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外,若機構存在欺詐行為(如虛假宣傳、明知道經營困難仍誘導新客戶繳款等),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一賠三”。
三、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商場場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提供經營資質證明、營業執照,致使不具有資質的經營者租賃其場地收取消費者預付款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根據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記錄消費內容、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消費者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憲法·其六
人去樓空琴聲無,預付千金一夢同。
閉戶難尋師蹤影,維權須借權益法。
憑據可證奸商詐,訴狀能追債款窮。
制度清明日月開,律法三尺護民衷。
來源 | 我們的太空(ID:ourspace0424)
作者 | 張偉善
編輯 | 蘆恬瑩
校對 | 劉愷玥????
主編 | 張文軍
郵箱 | ourspace04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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