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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護鳥類的系列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關于鳥類保護重大決策部署,全省法院開展為期三年的“守護藍天精靈”涉鳥案件專項審判活動。與此同時,為嚴厲打擊破壞野生鳥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好全省野生鳥類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四川高院與省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省林草局聯合發布《依法懲治涉鳥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引導形成愛鳥、護鳥的良好社會風氣。
《通告》內容如下
第一條 獵捕、殺害野生鳥類或者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寄遞、攜帶野生鳥類及其產品的,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野生鳥類,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禁止食用野生鳥類,違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 鼓勵廣大群眾踴躍檢舉、揭發、舉報破壞野生鳥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涉鳥違法犯罪行為和非法經營野生鳥類或以野生鳥類名義招攬生意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林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報案,有關部門將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處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不得窩藏、包庇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的違法犯罪分子,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敦促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的違法犯罪嫌疑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凡主動投案并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立功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六條 本通告所稱野生鳥類資源,是指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鳥類以及其他所有的野生鳥類及其鳥蛋、制品,但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人工繁育種群除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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