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太空與您相伴的【第2785期】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每年憲法日,我們都會循著法治的脈絡,重溫憲法的莊嚴和溫度。
“憲法宣傳周”是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公室聯合部署開展的弘揚憲法精神、普及憲法知識的宣傳活動。本周,“我們的太空”特開設七期“小太說法”,讓我們從一個更“新”的視角,來認識這部國家根本大法。
![]()
租賃車牌賺外快
發生事故難免責
![]()
一、基本案情
小張擁有一個閑置的新能源車牌。他將車牌出租給剛拿駕照不到1周的朋友李某使用,雙方簽訂了簡單的租賃協議,約定李某每年支付1萬元租金,并約定李某使用該車牌發生事故,小張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租賃車牌僅僅1個月后,李某酒后駕車途中發生車禍,導致1臺車輛受損、2人重傷。對此,小張需不需要擔責呢?
![]()
二、律師分析
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小客車指標(車牌)不得出租出借,小張與李某簽訂的“租賃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政策,不能成為小張免除責任的理由。從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實踐來看,車牌出租發生事故,實際駕駛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出租人也并非必然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看其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中,李某作為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雖然小張并非事故直接行為人,但作為車牌所有人和車輛名義上的所有人,其行為存在違法出租車牌、且針對李某剛剛拿到駕駛證不到1周的情況未履行合理審查義務等過錯,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考慮到此案受害人損失較大,如李某無力賠償或逃避責任,受害人可以將小張一并起訴,小張需向受害人墊付賠償款,再通過法律途徑向李某追償。
![]()
三、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憲法·其七
京牌租賃事,法律有規章。
租賃需合法,違規遭風險。
車牌非可賣,租用亦須詳。
若為私利故,法網自難藏。
私自出租者,法律不容情。
一旦被查獲,罰款且追刑。
車牌雖小物,關聯大義明。
守法為根本,和諧社會行。
租用亦需慎,莫貪小便宜。
若遇非法者,舉報要及時。
共同護秩序,律法展威儀。
法律如明鏡,照出是非知。
來源 | 我們的太空(ID:ourspace0424)
作者 | 張偉善
編輯 | 楊晨源
校對 | 蘆恬瑩????
主編 | 張文軍
郵箱 | ourspace0424@163.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