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很多人的印象里是嫖娼罰5000塊錢,今天來一個嫖娼罰款300塊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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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違法行為人武某某目無法紀、心存僥幸,容留他人并為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涉案的一男一女因非法牟利、放縱私欲賣淫嫖娼,其行為均違反了社會治安管理相關規定。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從事賣淫嫖娼的兩人分別處以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容留他人賣淫嫖娼、提供場所的違法行為人武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嫖娼罰款300元,網友是大驚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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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1:“真是心善啊,車亂停亂放都200了。”
網友2:“300我真有我靠,還能封存記錄更我靠。”
網友3:“才罰300? 這不就是變相地在鼓勵犯罪。”
網友4:“300還沒票資貴吧?”
這操作和通常認為的嫖娼罰款5000那是大相徑庭啊。為解疑答惑,必須上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見,罰款5000元確實是有的,這是一般的嫖娼,常態化的嫖娼。情節較輕的嫖娼,那就有500元以下的罰款了。
何謂情節較輕的嫖娼?《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簡稱《裁量意見》)規定,在執法實踐中,嫖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賣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以上幾種情形屬于“情節較輕”,對情節較輕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是300元罰款,符合法律規定,這是沒有疑問的。至于說,他們究竟什么情形的嫖娼,是談妥價格未實施,還是手*,不在筆者關注范疇。
有些人學法不精,認為嫖資不給就不算嫖,即白嫖不算嫖,這觀點是錯誤的。
《公安部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談好了但沒干的,可以算嫖娼;談好了干了但沒給錢的,一樣算嫖娼。
此處的“前一種行為”即“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屬于談好了但沒干的。對這種情況從輕處罰,這個情形最好理解了,呵呵。此和《裁量意見》中的”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為的;“是一致的。
另外,談好了干了但沒給錢的白嫖也是嫖啊,而且可能是更嚴重的違法,搞不好還能演變為強奸犯罪。
需注意的是,對律師的白嫖(咨詢),不算違法犯罪,頂多算貪小便宜,不過,貪這種小便宜很不好。一來律師會很不上心,二來律師在后續可能的訴訟代理中會堤內損失堤外補,律師費會偏高。記住,只有錯買的,沒有錯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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