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今天咱們要聊的這個案例,看完真能讓人憋一肚子氣——有個獨生子,三十多年對父母不管不顧,母親去世不奔喪,父親重病不照料,可等父親走了,他倒第一時間跳出來,想以“唯一繼承人”的身份把遺產揣進自己兜里。好在法律自有公斷,最后他不僅沒拿到遺產,還被判定“喪失繼承權”。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咱們一邊看故事,一邊學法律,搞懂“贍養”和“繼承”之間的那些事!
案情回顧:獨子離家30年“斷聯”,父母離世后卻爭遺產
故事的主人公叫高小某,是高某甲唯一的兒子。1992年,20歲的高小某因為和父母拌了幾句嘴,一氣之下就離家出走了。誰也沒想到,這一走,就徹底斷了和家里的聯系,對父母的死活不管不問,一“消失”就是三十多年。
這些年里,高小某的母親生病臥床,他沒回來照顧過一天;母親去世,他連奔喪都沒來;后來父親高某甲也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術,躺在病床上盼著兒子能來看看,可高小某依舊像“人間蒸發”一樣,沒履行過任何照護義務。倒是高某甲的妹妹高某乙,作為姑姑,一直幫著照顧高某甲夫妻,忙前忙后,成了老人身邊最靠譜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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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高某甲也去世了,高某乙想著得讓高小某來處理父親的骨灰落葬事宜,畢竟他是親生兒子。可即便如此,高小某還是冷冰冰地拒絕了,完全不管父親的身后事。但讓人無語的是,轉頭高小某就以“唯一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悄悄把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款取走了——一邊對父母的生死漠不關心,一邊又盯著父母的遺產不放,這操作實在讓人無法理解!
高某乙實在看不下去了,干脆把高小某告上了法院。她認為,高小某三十多年不管父母,這就是“遺棄”,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理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也就是高某甲的兄弟姐妹)繼承。而高某甲的另外三個兄弟姐妹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也都認可高小某該喪失繼承權,還專門出具聲明書,表示自己放棄繼承哥哥的遺產,愿意讓一直照顧父母的高某乙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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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為啥高小某會“喪失繼承權”?《民法典》早有規定!
可能有小伙伴會問:高小某是高某甲的獨生子,按理說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怎么說喪失繼承權就喪失了?這里面的關鍵,就藏在《民法典》的條文里,咱們一點點捋清楚。
首先,咱們得明確一個大前提:贍養父母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選擇,而是子女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管父母有沒有錢、身體好不好,子女都得承擔起“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責任——比如給父母生活費、照顧生病的父母、常回家看看陪父母說話,這些都不是“額外的情分”,而是“法定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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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和“繼承權”掛鉤的法律條文是什么呢?答案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這條法律明確列出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三種就是“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簡單說,要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比如父母、配偶)不管不顧,構成“遺棄”,或者長期虐待對方情節嚴重,那法律就會剝奪他的繼承權,讓他連遺產的邊都碰不到。
回到這個案例,高小某的行為為啥被認定為“遺棄”?法院可不是隨便判的——從1992年離家到父親去世,三十多年里,他對父母沒有任何經濟幫助,沒照顧過一次生病的父母,母親去世不奔喪,父親手術不照料,連父親的骨灰落葬都不管,完全把父母當成了“陌生人”。這種長期、徹底的“不管不問”,已經符合“遺棄被繼承人”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才會判定他“喪失繼承權”。
還有個細節得說清楚:高小某本來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按理說父親的遺產該優先由他繼承。但因為他喪失了繼承權,第一順位就沒人了,這時候遺產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而高某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放棄了繼承,所以最后遺產就歸了一直照顧父母的高某乙,高小某之前取走的銀行存款,也得還給高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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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還要補充一個法律知識點:《民法典》里還留了個“悔改機會”——如果繼承人有遺棄、虐待等行為,但后來確實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比如父母)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里還把他列為繼承人,那這個繼承人就不會喪失繼承權。可高小某呢?三十多年里沒有任何悔改的樣子,父母到死都沒等到他的一句道歉、一次探望,自然也不存在“寬恕”的可能,所以他的繼承權被徹底剝奪,一點余地都沒有。
小編提醒:贍養父母是底線,別讓“遺產夢”毀了良心!
看完這個案例,相信大家都明白一個道理:贍養父母不是“選擇題”,而是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和道德底線。別想著“不管父母,最后還能拿遺產”,法律不會縱容這種“不孝行為”,一旦構成遺棄或虐待,不僅會喪失繼承權,還會被社會唾棄。
希望這個案例能給大家提個醒:法律守護“孝心”,也嚴懲“不孝”。別讓一時的糊涂,寒了父母的心,也毀了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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