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劉虎
二十多年里,毛旭始終在北京一家大型制藥廠的最前線——從廠房奠基到第一條生產線運轉,從刑事查封后的重新起步,到疫情后的艱難續命。然而,他的工資、各類補貼與社保在企業反反復復復的困境中一再被拖欠,仿佛成了一筆被遺忘的舊賬。
毛旭表示,在這二十多年中,若不是有以前持有的亞運村幾套公寓月租金支撐,他根本熬不到今天。
2024年10月,藥企被法院宣布破產,毛旭決定為這段勞動關系正名,要求得到應有的補償。然而,在一審判決中,他所有與薪酬、社保相關的主張均被駁回,從而排除在破產分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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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海淀區法院。劉虎 攝
頗為荒誕的是,被告口頭質疑毛旭當庭提交的證據后,毛旭為證明這些涉及工資待遇等證據在2014年公司就在另一起勞動仲裁案中提交過,于是向合議庭提交調取申請。法官當庭指示由被告一方負責調取相關材料。待材料返回后,毛旭多次致電法官詢問何時安排質證,得到的回復均為“正在閱卷,等待通知”。然而,在未再次開庭、亦未對新調取的證據進行任何質證的情況下,法院突然作出了一審判決。
事出反常必有妖,法院到底在掩蓋什么?
01
北京大型藥企破產清算引發矛盾
北京東方協和醫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協和”)由中國醫學科學院醫藥生物技術研究所與香港世創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定位為集科研、生產與銷售于一體的大型制藥企業。
自2001年1月17日公司成立起,毛旭一直擔任總經理。彼時,企業正處于征地、建設、設備采購與產品研發的投入期。盡管注冊資本已如期實繳,但現金流仍捉襟見肘,公司與毛旭約定,待投產后再補發其薪酬與待遇。
2006年6月,東方協和終于迎來投產。天有不測風云,2009年5月企業即遭刑事查封,毛旭被羈押調查至2010年12月。待企業復工時,市場渠道與生產體系幾乎需從零重建,先前約定的待遇因此長期懸而未決。
此后十余年,公司在起伏中勉力前行。2019年銷售剛恢復平穩,又遇上三年疫情重創。新的產品規劃與市場策略尚未落地,2023年11月15日破產受理,2024年10月正式裁定破產,東方協和便被法院強制宣告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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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東方協和公司。巫英蛟 攝
二十余年間積累下的待遇問題,由此全部懸空。毛旭稱,公司自成立至2005年5月,從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1年全年未為其繳納社保;2022年5月至12月,公司申請緩繳養老、失業、工傷保險;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則完全停止為其繳納社保,依法均應補繳。
東方協和進入破產程序后,毛旭在2025年上半年向海淀區法院提起確認職工債權之訴,主張東方協和長期拖欠其工資為每月7000元(是24年間沒調整過的工資)、補貼、報銷費用及滯納金,合計約3000萬元,并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保等違法情形。
東方協和與破產管理人對其主張,幾乎完全否認。
另一方面,東方協和認為毛旭在訴訟中主張的金額遠高于其在破產程序中申報的債權金額,“明顯超出審理范圍”。企業強調,法院只能就申報范圍內的債權進行審查,新增或更高的金額不應進入本案。
更核心的爭議在于雙方關系性質。東方協和堅稱毛旭并非公司員工,而是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股權結構間接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并長期掌握經營、財務與人事大權。
企業指出,毛旭在2010年的刑事案件陳述中亦表示,其“獨自承擔公司經營風險、獨自享受經營收益”;而在破產程序中,多名員工及債權人均稱“毛旭就是老板”。因此,東方協和認為雙方屬于投資與經營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所謂“零工資”,不是欠薪,而是控制人承擔收益與風險所導致的結果。
一旦勞動關系不成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加班費、滯納金、補償金等主張便無法成立。即便法院最終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東方協和仍強調,破產法規定職工債權的計算不得超過當地平均工資,而破產期間公司曾按統一標準向全體員工發放2420元/月生活費,不存在毛旭所稱的高額工資。
破產管理人更指出,毛旭作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重大決策者,應對公司的巨額虧損承擔責任;在破產財產已拍賣成交、即將進入分配階段時突然提出巨額職工債權,不僅缺乏依據,更是在“惡意阻撓破產程序”。
02
一段二十多年的勞動關系之爭
在東方協和堅持將毛旭界定為“實際控制人”、進而否認勞動關系的敘述之外,毛旭的代理律師則堅持認為:這是一段持續二十多年、被嚴重拖欠報酬的勞動關系,而非被告所描述的“投資者自負其責”。
代理律師首先回溯案件背景。自2001年東方協和成立起,毛旭即擔任總經理、總裁,全面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從征地、建設,到生產組織、質量體系搭建、研發推進,幾乎參與了公司所有重要節點。然而,在企業長期經營困難、資金緊繃的情況下,毛旭的工資、補貼以及基本社保被持續拖欠。待公司2023年進入破產程序時,這些應付待遇仍從未兌現。
代理律師提出的第一項主張是:勞動關系真實存在、持續已久、證據鏈完整。其列舉了一系列覆蓋二十余年的工作痕跡:正式勞動合同;自2001年起持續制作的工資表與個稅代扣記錄;連續二十一年公司為毛旭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2014—2017年的考勤記錄,顯示毛旭受公司管理制度約束;工會會費扣繳記錄,證明其為工會成員;大量日常合同、申請書、審批流程上的簽名與批示。
在律師看來,這些材料共同構成典型的“從屬性”證據:毛旭并非企業之上的控制者,而是納入公司管理體系、以提供勞動換取報酬的勞動者。他所從事的工作,是東方協和生產經營體系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第二項主張觸及法律邏輯。律師強調,《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關系自“實際用工”之日起成立,與股東身份并不矛盾。一名股東完全可以同時作為公司員工——只要提供勞動、接受管理,勞動關系便依法成立。因此,即便毛旭間接持有股份,也不能據此否定其勞動者身份。“資本關系”不能否定“勞動關系”,兩者在法律結構上并不沖突。而且股東也沒有過分紅分配。
第三項主張,針對被告方所稱“訴訟逾期”。律師指出,毛旭此前從未收到管理人寄送的“不予確認通知書”,直至2024年12月31日才首次實際簽收,而本案起訴時間僅在收到通知9日后,完全滿足破產法規定的十五日期限。“逾期”,在律師看來,是因管理人送達瑕疵造成的程序誤判。
第四項主張,圍繞“債權超申報范圍”。律師認為,被告將破產程序中的職工債權混同為“普通債權”,邏輯存在根本錯誤。職工債權屬于管理人依法需主動調查、主動列明的法定項目,而非必須由勞動者自行申報。管理人未將其列入清單,恰恰反映其未盡調查義務。至于金額與此前申報不一致,則是因訴訟過程對歷史數據復核所致,并不違反破產程序要求。
第五項主張,聚焦于被告引用的“刑事案件自認”。律師強調,十多年前刑事案件中的陳述,語境、目的、調查對象完全不同,不能直接遷入本案作為否定勞動關系的依據。而且當時所謂“實際控制權”的表述,與之后逐漸清晰的公司治理結構并不一致。被告將其視為“關鍵證據”,屬明顯的證據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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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孫真真法官被任命為海淀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網絡截圖
在律師看來,本案真正的核心問題,不是毛旭是否參與企業重大經營,而是:一名在公司崗位上工作超過二十多年、長期接受管理、持續未領工資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是否應在破產清算中獲得保護?
“勞動者對企業的貢獻,不應因企業破產而被抹去。”代理律師請求法院確認毛旭職工債權,責令補繳社保、支付多年拖欠的工資與補貼,讓這段拖欠二十余年的勞動關系,至少在破產程序的尾聲得到一次遲到而必要的法律確認。
03
一審判決不認定二十多年工資
在雙方激烈攻防之后,法庭既沒有采納被告“逾期起訴”的程序性抗辯,也沒有認可原告關于勞動關系的核心主張。
雖然東方協和堅持認為毛旭在管理人“不予確認債權”后,未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十五日內起訴,應當被直接駁回,但法庭指出,這十五日并非訴訟時效或必須遵守的起訴期限,只是破產程序內部的工作指引。即便逾期,也不導致毛旭喪失訴權。
但法庭隨后作出的實體判斷,卻與毛旭的期待截然相反。法庭回顧了毛旭過往的身份與陳述:毛旭通過股權結構間接控制東方協和100% 股權;在刑事案件中曾明確自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多年經營中始終處于企業經營決策核心。
在這樣的身份背景下,法庭認為,即便存在勞動合同文本,也必須審查合同是否真實履行。
法院的分析邏輯主要包括:
1、二十多年未領取任何工資,不符合勞動關系常態。勞動關系的一個基本特征是“按月獲取勞動報酬”。毛旭自稱自 2001 年起工作至今,但從未拿到過一分錢工資,且直到破產后才首次主張工資,這與一般勞動關系慣常運行模式明顯不符。
2、社保與個稅繳納不足以證明勞動關系。法庭認為,這些只能證明公司“為其辦理過繳費”,并不能直接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3、工資表、考勤表、工會會費等證據真實性存疑或證明力不足。工資表是內部表格,且在其他員工案件中已被證明并不穩定可靠;考勤表等材料無法確認真實來源;微信溝通記錄只反映毛旭參與管理,不構成“被管理”的從屬性。
4、毛旭的身份屬性更像“控制人”而非“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本質,是勞動者處于單位的管理、指揮之下,而不是“支配者”。而從現有材料看,毛旭在公司事務中始終承擔支配角色。
最終,海淀區法院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毛旭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毛旭主張的工資、補貼、滯納金、社保補繳等職工債權全部無法得到確認。他無法以“職工債權人”身份參與破產分配。
更重要的是,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東方協和破產流程的最大障礙將被剔除,為后續進入清算分配鋪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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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將在北京一中院審理。劉虎 攝
04
一封遞往最高法院的舉報信
毛旭接到一審判決后,隨即向最高法法官懲戒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實名舉報信,將海淀區法院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孫真真列為被舉報對象,指控其在審理與裁判過程中“嚴重違法”“惡意歪曲事實”“枉法裁判”,甚至“與被告串通,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與誹謗”。
毛旭舉報稱,其在庭審中曾明確提出調取2019年東方協和與原行政副總徐明勞動爭議案的全部內部制度文件——包括員工手冊、薪酬制度、年休假制度等,這些材料曾經過法院審查并被生效判決確認,具有直接證明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效力,對認定其職工債權具有重要參照意義。
對此申請,孫真真法官當庭嚴肅警告毛旭“如果調取的徐明案卷,沒有你所主張的證據,你將承擔一切后果。”毛旭表示同意,并堅持調取徐明案卷。孫真真法官要求書記員記錄在案,隨及指示由被告負責調取。材料調回后,毛旭多次致電法官詢問質證時間,卻反復得到“還在閱卷,等待通知”的回應。
然而,在未安排任何進一步庭審、亦未對新調取材料進行質證的情況下,法院像放冷箭一般突然作出一審判決。
令其更為不滿的是,判決書全文并未呈現這些新證據的任何內容,反而在關鍵事實認定中出現“張冠李戴”的描述——例如公司股權變更等重要事實,與工商管理部門和企業檔案的實際情況均不相符。毛旭認為,這種做法不僅違反證據規則,更違背勞動關系認定的基本原則,是“罔顧證據、罔顧法律”的裁判。
舉報信還直指判決的核心邏輯——法院以“實際控制人”身份否定勞動關系。毛旭認為,這是對勞動法的根本性誤讀。包括勞動法在內的各種法律法規從未禁止股東兼任員工,也未禁止高管在承擔管理職責的同時領取勞動報酬。
在中國企業實踐中,投資人與勞動者身份并存并不罕見。判決卻未展開必要的法律論證,只以一句“實際控制人”便否定了其勞動關系,在毛旭看來,是“以身份替代事實”“以推斷代替證據”。
與此同時,他提交的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表(表中記錄24年以來,毛旭的工資一直為7000元/月)、社保繳費憑證以及工會關系等大量材料,均未獲得充分回應。毛旭將此形容為“主觀臆斷式裁決”。
毛旭稱,判決書中引述東方協和一方意見,多次對其使用“惡意”“故意”等帶有價值判斷色彩的詞語進行“侮辱性表述”,而這些表述從未在庭審中出現,他此前并未見過,也沒有對應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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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突如其來的各種“惡意”。判決書截圖
更令他無法接受的是,東方協和稱“王夢瑤”是其女兒。毛旭稱自己從未在任何材料中提及,這一內容卻被寫入判決書的“經質證”部分,仿佛已經被當事人確認。毛旭認為,這種錯誤不僅荒謬,而且帶有“對當事人的惡意中傷”。
基于上述理由,毛旭向最高法請求:對孫真真法官的相關行為立案調查;依照法官懲戒制度追究責任;對一審判決進行重新審查與糾錯;保障其作為勞動者的職工債權與基本程序權利不被侵害。
在毛旭看來,一審判決不僅否定了他二十余年的勞動事實,更在程序與事實層面,傷害了一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尊嚴。他同時質疑:如果不是因企業破產所涉及的職工債權糾紛,而是一起平常的職工被辭退所引發的職工債權糾紛,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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