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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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遇到壞人行兇時,為了保全自己和他人免遭傷亡,情急之下所發起的自衛還擊,把對方打傷或打死,往往會因”防衛過當”而被判刑或向對方賠償。現在不用了。當壞人開始行兇或結束過程中,為制止不法侵害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可以反擊。自衛一方致嫌疑人傷亡的,將屬“正當防衛”。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對于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指導意見稱,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而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的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斗毆。
多年來,無數涉及正當防衛案件之所以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以及人們的憤憤不平,就是好人得不到好報。尤其是見義勇為者挺身而出后,將犯罪分子打傷打死后,不僅沒有立功嘉獎或表揚,反而鋃鐺入獄。其中主要原因是法律對“正當防衛”的有限界定。這是近年來好人難當,越來越多的人不愿或不敢見義勇為的直接反應。
比如一周前,“湖南永州踹傷猥褻者”反被刑拘一案,就是較為典型的正當防衛而被錯斷的案件。好在警方及時解除了對行為人的刑事拘留,并展開重新調查。但卻在民間造成不好的影響。
人們說,難道法治社會也好壞不分嗎?
當今社會,無論國外國內,都有嚴刑酷律。但人們普遍認為,善行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律條。比如,見義勇為、懲惡制霸同屬善行,也是做人準則和道德標準。否則世上就沒有是非可分,就會亂套。以此衡量,善行不管遇到什么結果,是不能也不該論罪的。如果論罪,違法就成了正當。業界的看法也是:司法實踐必須考慮道德情感行為。這樣,才能保證司法具有公信力和權威性。
以此推及“正當防衛”,刑法的合理性就應該來自它所服務的道德觀念。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所說:“如果法律過于剛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讓它更加剛硬,而是要用道德上的潤滑劑讓法律柔軟,滿足民眾的常情常感。”
將踹傷猥褻者的胡某行為定為“不屬于正當防衛”的理由,焦點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時間節點上。當猥褻者試圖逃離時胡某將其踹傷。將他的這種攻擊性行為視為不合防衛的時間,而斷下“既不是正當防衛,又不算防衛過當”。最終的處理結果是警方將其刑拘。
以前在認定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界限著重在于起因,時間和對象條件。當侵害結束,仍然窮追猛打致傷致死人命的,將被判定為防衛過當而被量刑。這就是好人不得好報,而給壞人鉆了空子。現在將不是這樣。
對于一系列的類似的此案,在中國各地幾乎經常發生。比如,2016年的“于歡辱母殺人案”造成一死三傷,最終以故意傷害罪改判于歡有期徒刑5年;2018年的“昆山龍哥奪刀反殺案”,造成一死。五天后宣布無罪釋放。都是由強大而洶涌的民意和輿情,推動和影響了司法機關。在法條沒有修改前,按正當防衛對個案作了特殊處理(盡管少,但卻深得民心)。直到現在,正當防衛還是成了敏感而又模糊的邊界。業界和民眾就有關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仍在爭論不休。
有了新的法規,從司法部門到吃瓜群眾都會按法厘清了什么是正當防衛,什么是防衛過當?等以前的模糊邊界,把法治的天平朝向正義一方傾斜。起到社會聲張正義的作用。從此也能看出,億萬人民對公平、正義、公正的執著追求,每每走在法條的前列,而有關正當防衛的司法理論和實踐卻嚴重滯后。
羅翔在援引英國刑法學家詹姆士,斯蒂芬的一句話給人新的啟示,在任何情況下,立法都要適應一國當時的道德水準。如果社會沒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譴責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對它進行懲罰,不然必會“引起嚴重的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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