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婚戀問題常常
成為父母的煩心事,
但婚姻大事急不得
“好心”也可能辦壞事。
近日,武江法院
審理的一起糾紛,
給各位操心的父母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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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看著35歲仍未婚的兒子林某,心里著急。路過一家婚介所時,看到“專業匹配優質對象”的宣傳廣告,她當即決定替兒子報名。在未征得兒子同意的情況下,以林某的名義簽訂了《婚姻介紹登記表》,并支付了900元費用,其中包含800元會員費和100元預付見面費。
不久,婚介所就為戴某推薦了一位相親對象,并提供了聯系方式。可當戴某興沖沖地把消息告訴兒子時,卻遭到了強烈反對,林某明確表示自己從未同意相親。戴某只好與婚介所商量退款事宜,可婚介所只同意退還300元。雙方就退款金額爭執不下,戴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婚介服務具有較強人身專屬性,原則上需本人親自決定。戴某未征得兒子同意,事后也未獲得追認,屬于無權代理。婚介所作為專業機構,未對簽訂主體的授權情況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因此判決涉案合同對林某無效。但考慮到婚介所已提供了一次相親對象聯系方式給戴某,故酌情認定婚介所可扣除 10 元的服務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戴某與婚介所簽訂的《婚姻介紹所登記表》無效,由婚介所返還890元給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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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子女成年后享有獨立的婚戀自主權,即便出于擔憂,也不能擅自替子女做決定。該案中戴某未與兒子林某溝通,就謊稱“兒子同意相親”并代簽婚介合同,既侵犯了子女的自主選擇權,也違背了誠信原則。若想為子女牽線搭橋,務必先通過坦誠溝通獲得子女明確同意,再通過正規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切勿因急于“促成好事”隱瞞實情,最終引發糾紛。同時提醒婚介機構,婚介服務涉及人身專屬性,不能僅依據委托人的口頭陳述就輕信其有代理權,而應通過要求提供書面同意書、與被代理人當面或電話確認等方式,核實授權的真實性,避免因審查疏漏卷入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文字:張丹英 封俊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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