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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安化縣人民法院報送的《某殯儀公司與陳某殯葬服務合同糾紛調解案——綜治中心牽頭多部門實質化解殯葬服務合同糾紛》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
入庫編號:D2025-161-1-483-878
某殯儀公司與陳某殯葬服務合同糾紛調解案
——綜治中心牽頭多部門實質化解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陳某因母親蘇某去世,委托某殯儀公司提供治喪服務。服務結束后,產生治喪服務費共21078元。后雙方就費用支付及服務質量產生爭議:陳某主張,殯儀公司工作人員在服務中存在遺體保存不當行為,給其及家人造成精神困擾,且殯儀公司負責人曾口頭承諾減免費用,后未兌現,故拒絕全額支付費用,并要求殯儀公司道歉。殯儀公司則稱服務全程符合行業規范,亦否認曾作出減費承諾,堅持要求陳某全額支付服務費。因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某殯儀公司遂訴至法院。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考慮到該案涉及喪親情感與公序良俗,若直接判決可能激化矛盾,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綜治中心牽頭,聯合法院、信訪等常駐單位組成調解小組,并聯動行業主管單位開展糾紛化解工作。調解小組梳理案情后,歸納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某殯儀公司是否存在服務履行不當、陳某是否應承擔基本付款義務、情感訴求與合同責任如何平衡,以及費用減免的合理范圍。圍繞上述焦點,調解小組確立“情感疏導—責任厘清—方案共商”三步推進策略,分層推進調解工作:
第一階段:情緒安撫與法律釋明。調解小組首先與陳某單獨溝通,對其喪親之痛表示理解與共情,緩解其因爭議產生的負面情緒。隨后,結合《民法典》中關于合同履行與誠信原則的規定,向其闡明殯葬服務已實際提供,陳某作為接受服務方應承擔基本付款義務。同時指出,陳某未與殯儀公司共同檢查遺體,對后續爭議亦存在一定過錯。與此同步,調解小組聯合殯儀公司主管單位,對某殯儀公司展開行業引導。一方面明確指出,某殯葬公司未及時通知家屬檢查遺體,導致遺體姿勢不當,未能以完整遺體下葬,存在服務瑕疵;另一方面強調,殯葬服務具有特殊情感屬性,應體恤家屬感受,注重維護行業公信力,并建議其從化解爭議、維護聲譽角度考慮適度減免費用。
第二階段:分類溝通與底線梳理。在雙方均有進一步調解意愿基礎上,調解小組采取“背靠背”方式進一步溝通,逐步探明雙方可接受的費用區間:一方面引導陳某提出其愿意支付的最高金額,另一方面征詢某殯儀公司可承擔的最大減免幅度,為后續協商厘清談判空間。
第三階段:協同協商與實質化解。在掌握雙方訴求與底線后,調解小組組織雙方“面對面”協商,圍繞費用分擔的焦點分歧,提出“折中支付+服務承諾”的一攬子解決方案。某殯儀公司在主管單位見證下,承諾優化服務告知流程,提升后續服務質量,陳某則同意支付調整后的費用。雙方在情感紓解與責任共擔的基礎上達成和解。至此,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處理結果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殯儀公司在原費用基礎上減免11078元,陳某放棄要求某殯儀公司道歉的主張。陳某當場支付10000元,某殯儀公司對服務告知流程進行了優化。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條、第509條、第577條
解紛要旨
本案系一起殯葬服務合同履行中因家屬質疑“遺體保存不當”引發的糾紛,具有情感因素突出、事實認定困難、易觸及公序良俗等特點,若由法院審理解決,難以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情感對立,甚至可能激化矛盾。本案中,綜治中心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牽頭法院、信訪局等入駐單位組建調解小組,通過“法理情理融合、多元主體協同、個案治理并重”的方式,實現糾紛柔性化解。調解過程中,由調解員先行對陳某進行“一對一”情緒安撫,充分共情其喪親之痛,為雙方理性協商奠定基礎。之后,指導法官介入厘清責任,依據《民法典》合同履行及誠信原則,明確服務已實際提供,陳某負有基本付款義務,同時引導殯儀公司關注殯葬服務的情感屬性,體恤家屬心理感受。針對費用爭議,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指導,提出“折中支付+服務承諾”方案,并由殯儀公司主管單位督促殯儀公司優化服務流程,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實現“事心雙解”。
推薦部門
安化縣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
安化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安化縣人民法院、安化縣信訪局、安化縣民政局。
來源:益陽法院網
編輯:劉示宜
責編:沈斯彥
審核:陳正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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