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特稿哥李萬卿
發布 | 觀海工作室(ID:guanhaigzs)
原栩然說已更名陶然觀世界
專注教員思想點評時事
現栩然說已正式遷移
正在連載獨家創作的《教員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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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這這,讓人汗毛倒立!
12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個案子,噌噌噌就上了熱搜。
2014年至2020年,張某潔、陸某強、李某共謀組織考試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王某、楊某伶等數十名高學歷人員為“槍手”,組建替考“團隊”。
替考89次,斂財千萬,百余人入職黨委、政府、公安、農村基層組織等部門,端上了很多人擠破頭的“鐵飯碗”。
我一個文友說,“你看看,一個替考團伙,儼然創業團隊,差點干成了上市公司。”
那一瞬間,我感覺后背像被潑了一盆冰水。
憤怒,后怕。
這事的恐怖,遠不止“作弊”。
它的恐怖在于,一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技術“創新”的黑色產業鏈,竟然像毛細血管一樣,滲透進了我們社會最核心的選拔系統,長達6年。
6年,致使100多人通過“換臉”上岸。
現在的結果是,團伙成員被判了;混進隊伍的100多人,都被開除了。
于是乎,網上一片歡呼,一片叫好。
這事兒,其實不能“到此為止”。
這個案子就像一部電影,一個環節扣一個環節,形成了一條黑暗的產業鏈。
他們鉆的空子,是考場身份核驗的漏洞。
這些漏洞,該誰負責?
關鍵是,那些替考“換臉”的考生,也是違法犯罪,叫“代替考試罪”,不能僅僅“開除公職”了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就是說,組織作弊者、幫助作弊者、讓他人代替自己作弊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作弊團伙成員被判刑了,提供(幫助)作弊工具的人依然逍遙法外。
“讓他人代替自己作弊”并成功上岸者,有100多人,也僅僅是被開除。依法,也應受到法律制裁。
還有一個被大家忽視的情況:100多個通過“換臉”上岸的人,上岸最長的時間達6年。
6年,什么概念?
根據《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一名新招錄的公務員試用期一年轉正定級一級科員以后,任滿兩年可以晉升四級主任科員,再任滿兩年以后可以直接提拔正科級領導職務。
前后算下來,最快5年就可以完成從科員到實職正科的跨越。
大家明白了吧?這100多人中,已經有人升職了、當官了,可能當上了局長、主任。
他們靠作弊上岸,工作中會不會“作弊”?
紀委監委、公安,也該對這部分人查查吧!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這100多人的工資和五險一金。
他們當中,上岸最長的有五六年了,白白拿了幾十萬、上百萬,甚至更多的工資、獎金、福利,還享受著“五險一金”等。
他們該不該吐出來?
就是要讓社會看得見,法律也盯得住,不能給公考作弊留一點僥幸空間。
公共考試的核心是信任,信任一旦被撬動裂縫,修復就比懲戒更難。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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