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
大數據時代,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智能便捷,然而,某些不法分子卻將用戶的上網偏好、行為軌跡等個人信息視作商品,明碼標價、按條售賣。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被告單位及相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01?
基本案情
凌某是A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經營者,其以A公司名義與B通信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開展DMP大數據業務項目合作,并指定萬某擔任該項目的商務運營負責人,兩人約定就該項目收益進行五五分成。
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經用戶授權的加密IMEI碼(用于識別每一部獨立的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識別碼),由B公司為其匹配用戶上網偏好標簽后返回脫敏數據。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A公司未按約定向B公司提供加密的IMEI碼及用戶授權,直接獲取了B公司工作人員(另案處理)提供的帶有特定上網偏好標簽的加密IMEI碼。A公司為將加密數據“變現”,通過技術處理手段將加密數據碰撞翻譯為帶有用戶特定上網偏好的明文手機號碼,并向多家公司出售,累計獲利人民幣68余萬元。在此過程中,汪某負責收集下游公司需求,并對加密數據進行碰撞翻譯;李某負責在A公司系統內建立FTP并對相關平臺進行日常維護;任某為將IMEI碼翻譯成明文手機號碼提供幫助。
02?
裁判結果?????????????
該案經過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生效判決如下:A公司及凌某等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A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分別判處凌某、萬某、汪某、李某、任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均并處罰金;追繳A公司及相應被告人違法所得68萬余元。
03?
法官說法?????????????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李倩雯法官認為,本案中,A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獲用戶授權的情況下,通過技術手段將非法獲取的加密公民個人信息碰撞還原并出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根據A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贓等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大數據時代,數據是核心資產,互聯網公司的業務開展往往依賴海量用戶信息。在涉及用戶數據的業務場景中,企業務必嚴守用戶“知情-同意”制度,非授權不采集公民個人信息;數據使用時應嚴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則,謹防超出用戶授權范圍。對來源于合作商的用戶數據,務必盡到審慎義務,對用戶授權做好源頭審查,切記不可因追逐短期利益而忽視法律底線。廣大互聯網用戶應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定期檢查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APP的權限設置,發現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時,可向監管部門舉報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該案是廣州法院審結的首例涉及利用IMEI碼碰撞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規模化牟利的案件,明確將利用技術手段把設備標識符與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進行關聯匹配的行為納入刑事規制范疇,為打擊個人信息黑灰產鏈條提供了指引。同時,也警示通信運營商等數據持有主體必須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加強合作業務合規審查,為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劃清了法律邊界,體現了司法在促進數據流通、鼓勵技術創新與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之間尋求平衡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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