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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不適用《民法典》繼承編之“均等繼承”規則;其本質為對近親屬“生活資源減少及精神痛苦”的財產性補償,屬典型的按份共有物。分割時應綜合衡量:
1. 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緊密度、經濟依賴度;
2. 近親屬自身的生活能力、未來撫養(贍養)需求;
3.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公序良俗。 在扣除專屬項目(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醫療費等)后,剩余部分由法定權利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前款因素酌定,無需“等額均分”。
【關聯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99條(共同共有定義)
第303條(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第304條第1款(分割方式)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30條(遺產分配原則,本案僅“參照”不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第1項(二審維持原判)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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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王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某甲(法定代理人林某乙)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6日,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效判決確認賠償總額1338485.1元,其中:
1. 專屬項目:醫療費17498.8元、喪葬費39451.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06844.8元(馬某、王某230133.6元;林某甲76711.2元);
2. 剩余待分割:974690元(死亡賠償金80469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諒解費120000元)。
馬某喪葬事宜由馬某、王某辦理并墊付費用;林某甲時年14周歲,未參與下葬。雙方就剩余款項協商未果,成訟。
【法院查明】
1. 一審:已查明上述金額及親屬關系,認定馬某、王某另有3名女兒可贍養;林某甲父親在同一事故受傷,尚未再婚。
2. 二審:雙方補充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村委會《證明》、轉賬憑證等,均因形式或關聯性不足,未被采信。
【法院認定】
1. 死亡賠償金系“共有物”而非遺產,不適用等額繼承。
2. 專屬項目先行扣除后,剩余974690元由三位法定權利人分割。
3. 綜合因素:
? 馬某、王某雖年邁,但尚有3女可贍養,與死者經濟依賴度相對較弱;
? 林某甲未成年,父親受傷,教育、生活支出迫切,對死者經濟依賴度高;
? 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應優先考量。
酌定:剩余部分由馬某、王某與林某甲各按50%分配(487345元)。
【裁判結果】
一、維持一審判決:
1. 馬某、王某共分得774428.9元(專屬287084.9元+487345元);
2. 林某甲共分得564056.2元(專屬76711.2元+487345元)。
二、二審案件受理費3614元,由上訴人馬某、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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