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到手本應是滿心歡喜,可西安的呂先生卻陷入了擔憂。他給妻子買的寶馬MINI新能源小轎車,在短短數月里竟多次出現剎車故障,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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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根據呂先生的描述,今年8月,他在西安某MINI 4S店為妻子購置了一輛寶馬MINI新能源小轎車。8月26日完成手續提車后,起初車輛駕駛正常。然而提車約一個月,呂先生在城區駕駛時,突然遭遇“踩不動剎車”的狀況,剎車很硬近乎失靈,顯示屏也亮起制動系統故障提示燈,不過故障很快消失,他起初未在意。直到大概10月份,他駕駛這輛車的時候又出現了相同的情況,他仍以為是新車磨合期問題未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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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中旬,呂先生妻子在小區地庫啟動車輛準備上班時,車輛顯示屏出現眾多提示燈,包括剎車制動故障提示,剎車依舊踩不動。因頻繁出現剎車故障及提示,呂先生將車送往4S店檢測,被告知是車輛電腦模塊問題,需更換模塊。但呂先生和妻子認為新車不到三個月、行駛不到2000公里就出現三次剎車故障,存在很大安全隱患,懷疑有質量問題,希望4S店更換同款車輛,卻被告知車輛已過三包有效期(60天)。
4S店:可更換模塊解決,但達不到退換車條件
呂先生認為車輛前兩次剎車故障在有效期內,后臺應有記錄,符合退換條件,只想換一輛同款車讓家人安心。12月2日上午,記者和呂先生來到購車4S店,現場啟動車輛未見制動提示異常。工作人員表示,客戶11月17日來店首次反饋問題,經后臺查詢故障代碼上報頻次為三次,但故障代碼出現三次不等于實際故障出現三次,有虛擬故障和真實故障之分。車輛到店時無故障現象,現場檢測系統出現過故障碼,進一步檢查可通過更換模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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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客戶更換車的訴求,4S店工作人員表示,根據相關政策和條例,該車輛達不到退換車標準,會和車主積極協商。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呂先生遇到的情況,其提出更換車的訴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寶馬MINI新能源車剎車故障爭議:三包期內故障頻發,退換車訴求能否成立?
西安呂先生新購的寶馬MINI新能源車在提車后數月內多次出現剎車系統故障,引發車主與4S店之間關于汽車質量、三包責任與退換車條件的激烈爭議。本案不僅關乎消費者切身安全與權益,也觸及汽車三包規定在實際執行中的認定難點。其中,最具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故障事實的認定與舉證責任、三包有效期與故障發生時間的法律銜接、剎車故障是否構成退換車的法定條件,以及維修方案與消費者安全保障之間的平衡。下文將圍繞這些爭議展開具體分析。
一、故障次數如何認定:“虛擬故障碼”能否對抗車主實際體驗?
車主主張車輛在三個月內出現三次剎車故障,而4S店則認為“故障代碼出現三次不等于實際故障出現三次”,并指出存在“虛擬故障”的可能。雙方對“故障”的認定標準存在根本分歧。
在汽車質量問題糾紛中,故障的認定往往依賴于“故障代碼”與“實際駕駛體驗”的雙重證據。4S店以“虛擬故障”為由降低故障嚴重性的說法,雖在技術層面可能成立,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層面則顯乏力。車主已提供多次故障發生時儀表盤警示燈亮的描述,且其中一次發生于地庫啟動時,具備具體場景與風險證據。若4S店無法證明該故障代碼純屬系統誤報、且與車輛實際性能無關,則應傾向于認定車主主張的故障事實成立。此外,車輛在短時間內多次報出同一故障代碼,即便部分為“虛擬”,也反映出系統穩定性不足,足以引起消費者合理擔憂。
二、三包有效期如何計算:故障發生在有效期內是否影響權利主張?
4S店以車輛“已過三包有效期(60天)”為由拒絕退換車,而車主主張前兩次故障發生在三包期內,應計入維權依據。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三包有效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車輛于8月26日交付,前兩次故障分別發生于9月和10月,確在三包期內。雖然車主在11月才首次進店反饋,但這并不影響故障事實發生在三包期內這一客觀情況。4S店以“首次反饋時間”作為三包權利起算點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關鍵在于,故障是否發生于三包期內,而非車主何時報修。因此,呂先生有權依據三包期內發生的故障主張相應權利,4S店不得以“超過60天”為由完全拒絕其訴求。
三、剎車故障是否達到退換車標準?安全風險與三包期限如何協調?
剎車系統頻繁故障是否屬于“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能否適用《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關于退換車的具體條款?
剎車系統直接關系到駕乘人員與公共安全,其故障在法律與實務中存在被認定為“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概率。《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因此,適用該條退換車條款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故障屬于“制動系統失效”等嚴重安全性能問題;二是故障發生在三包有效期起算后60日內或3000公里內(以先到為準)。
本案中,車輛在9月、10月即已出現剎車踩不動、故障燈亮的情況,初步符合上述條款的時間與事實要件。盡管4S店辯稱車輛“已過三包有效期”,但該主張忽略了故障發生時間應在三包期內,而非以車主報修時間為準。即便部分故障發生在60日之后,剎車系統在較短時間內反復失效,也已構成明顯的安全缺陷,足以說明車輛存在系統性質量隱患。在此情況下,僅以“更換模塊”方式維修,難以徹底消除安全隱患,也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經營者應保證商品與服務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從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消費者合理信賴的角度,呂先生提出換車的訴求具有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四、維修方案是否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更換模塊能否徹底解決隱患?
4S店提出“更換模塊”的維修方案,車主則認為應直接換車以根本解決安全隱患。
4S店提供的維修方案屬于“修復性救濟”,而車主訴求屬于“替代性救濟”。在法律上,如果車輛存在反復發生的系統性缺陷,尤其是涉及安全性能的缺陷,消費者有權主張更換或退貨。本案中,剎車故障在短期內多次出現,且原因被歸結為“電腦模塊問題”,這說明該故障并非偶發性,而可能源于部件或系統設計缺陷。若僅更換模塊,無法保證同類問題不再發生,也無法徹底消除車主的安全焦慮。因此,從保護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交易公平的角度出發,呂先生提出換車的訴求具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尤其是在車輛使用時間短、里程低的情況下,更應傾向于支持消費者的合理信賴利益。
本案表面上是車主與4S店之間的維修與退換之爭,實質則是對汽車三包規定中“安全故障”“三包期認定”與“消費者合理期待”等核心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問題。在新能源汽車逐漸普及的當下,此類糾紛也提示企業應更重視產品質量與售后響應,監管部門亦需進一步明確相關標準的執行細則,以在保護消費者權益與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之間找到平衡。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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