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
隨著AI技術的發展,AI逐步應用在了各行業各領域,如何更好規范AI的使用是當下重要的課題。近日,路橋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原告林某竟利用AI技術在微信聊天記錄上“動手腳”,依法對變造證據的林某開出了“罰單”。
01?
基本案情
2022年,林某將房屋出租給劉某居住,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今年3月,劉某搬離房屋不再續租。因劉某拖欠房租、水電費、燃氣費等各項費用,經林某多次催討未果,遂被訴至路橋法院。
庭審過程中,原告林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顯示因被告劉某租住產生了洗衣機折舊費1000元。然而,當法官仔細查驗原告林某手機上的聊天記錄時,發現截圖中相同日期時間顯示的對話內容與原始記錄不一致,其中2025年5月8日12:07發送的微信聊天記錄“什么時候付”變成了“洗衣機報廢”,18:37“電話里說好5號”變成了“折舊后1000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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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確鑿的事實,眼看著謊言被戳穿,林某當場承認是自己用AI技術篡改了聊天記錄。林某辯稱,由于其與被告劉某是電話溝通的,但是洗衣機確實已報廢,為了證明存在洗衣機折舊費的事實,所以心存僥幸,變造了這份證據。對此,法官當庭對林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鑒于林某的行為企圖誤導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已妨害民事訴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事后,林某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已主動向法院繳清罰款。
02?
法官說法?????????????
路橋區人民法院 民一庭員額法官王玲玲認為,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常常被作為電子證據提交,應當保證其內容的真實、完整。當事人不僅要證明聊天對象的真實身份,還需提供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如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以供法院審查核實。
然而,AI技術在文本生成、圖片創作等領域被廣泛應用,利用AI“造假”變得更加容易,往往讓人難以識別,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當事人用AI技術變造微信聊天記錄,不僅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還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依法應予制裁。
訴訟過程中,每位訴訟參與人均應秉持誠信原則,遵守法律規定,依照事實情況提供真實的訴訟證據材料,作出如實陳述,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切不可為了一己之私,隨意偽造、變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無法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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