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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位費、服務費
需提前告知并公示標準
住宿場所單獨計費的酒水飲料
應明碼標價、并主動告知……
日前,《廣東省商品零售行業“誠信價格”行為指引(征求意見稿)》《廣東省餐飲行業“誠信價格”行為指引(征求意見稿)》《廣東省住宿業“誠信價格”行為指引(征求意見稿)》3份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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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3份意見稿是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規定起草,旨在推動經營者遵守相關領域行為規范,營造放心消費環境,保護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明確茶位費要提前告知
餐飲行業“誠信價格”行為指引提出,經營者應通過紙質菜單、電子屏、展示牌、智能化終端、網絡頁面等顯著方式明碼標價,確保內容真實準確、標識清晰醒目,消費者點餐前能清晰知悉價格。價格變動時需及時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該份行為指引還提出,若收取服務費、茶位費等附加費用,需在消費者點餐前明確告知并公示收費標準。
針對平臺價格和餐飲經營單位價格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的情況,該份行為指引還提到,平臺經營者不得侵犯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利,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餐飲,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零售行業“誠信價格”行為指引指出,經營者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采取消費者能夠方便、有效獲悉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同一標價方式上,可以同時標示會員價和非會員價,但標示應當做到清晰醒目,標示會員價和非會員價的字體大小應當一致。
另外,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易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進行價格標示。
住宿業經營者不得虛構原價
住宿業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情況依法自主制定,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經營者應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合理利潤。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在特定時段、特定區域實行住宿業價格干預措施時,經營者應當嚴格依法執行。
該份行為指引還提出,住宿業經營者利用價格比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劃線價、原價、特價、一口價、超值價)進行促銷,需遵守以下規則。包括被比較的商品或服務內容相同,交易條件一致;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不得將無從考證的市場價、參考價等價格作為被比較價格;不得虛構原價,標示虛假價格信息(如“全網最低價”等)等。
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
此外,行為指引還提到,平臺經營者不得侵犯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利,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原標題:《收取茶位費需提前告知!廣東“誠信價格”行為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笪曦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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