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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廣告引證內容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此次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落實《廣告法》相關要求,完善廣告引證內容監管規則,針對近年來廣告領域“濫用第三方報告”“批量制造行業第一”“大字吸睛小字免責”等爭議突出問題,建立更具操作性的執法規范。
公告顯示,隨著廣告主和平臺對“權威認證”“數據證明”等引證內容依賴程度不斷提高,一些企業借助不規范的第三方數據、碎片化榜單甚至自制榜單進行營銷,制造細分領域“第一名”“唯一”“最權威”等表述,既誤導消費者,也加劇了行業競爭內卷。部分廣告還以“醒目宣傳+隱性免責”的方式規避法律風險,被監管部門點名為“推波助瀾”式不當競爭。
為回應行業痛點,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上述指南,既為執法部門提供統一判斷標準,也為企業廣告合規設置更明確邊界。指南的推出,被視為廣告領域繼“直播帶貨規范”“算法推薦管理”等政策之后又一項重要監管細化措施。
此次征求意見將持續至2026年1月12日。社會公眾與相關單位可通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征集調查”欄目提交意見,也可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反饋。公告同時對外公布了《廣告引證內容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業內人士預計,該指南正式發布后,將對廣告市場中“偽權威”“偽數據”“排行榜營銷”等灰色行為形成更明確的規制,推動廣告行業向真實、透明、有序競爭的方向回歸。
以下為《廣告引證內容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原文:
為進一步提升商業廣告(以下簡稱廣告)引證內容監管執法工作效能,切實規范廣告引證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廣告引證內容執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工作中參考適用。
二、本指南所稱的廣告引證內容,是指在廣告中引用出自第三方,并且與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有關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內容。
本指南所稱的引證廣告,是指使用了引證內容的廣告。
三、廣告引證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合法,不得引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引證內容等全部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四、廣告引用的數據基于實驗或者試驗(以下統稱實驗)、測量、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的,出具相關實驗結論、測量結果或者檢驗檢測數據(含結果、結論等,下同)的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定資質和專業能力,其計量器具、設施環境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計量技術規范等國家有關要求。
實驗、測量、檢驗檢測等方法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采用相關行業、領域普遍認可的方法。
五、廣告中引用的統計資料或者調查結果應當通過科學方法取得,其統計和調查范圍應當具有廣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樣方式進行統計或者調查的,其調查樣本應當符合科學性、代表性和普遍性要求,其結果偏差應當在合理范圍內。
六、廣告引證內容應當準確,并與其所依據的實驗結論、測量結果、檢驗檢測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資料等的意思表達保持一致。
七、廣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語應當原文引用,所引自的文獻、資料應當真實存在且可查詢,其觀點應當符合科學常識。
八、引證廣告依法應當如實表明引證內容的出處。
前款所稱的出處,包括實驗、測量、檢驗檢測、統計、調查機構名稱(姓名),或者文獻、資料的題目及其著者名稱(姓名)等信息。
引自期刊的,應當表明期刊名稱、期號、刊次等。
引自互聯網網頁的,應當表明獲取或者訪問路徑。如相關互聯網內容或者訪問路徑發生變化的,應當對廣告內容作出相應調整。
九、廣告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明確表示:
(一)引用的統計資料或者調查結果等僅適用于特定的地域、行業或者期限的,應當對相關地域、行業或者期限作出明確表示;
(二)引用的實驗結論、測量結果或者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結論等僅在實驗室狀態或者特定條件下可復現的,應當對其復現條件作出明確表示;
(三)引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結論僅對樣品有效的,或者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僅對樣品負責的,應當作出明確表示;
(四)其他應當對適用范圍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確表示的情形。
十、通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方式表明廣告引證內容出處、適用范圍、有效期限等的,其文字的字體、字號、顏色等應當滿足公眾在正常情況下能夠清晰識別的要求,其語音應當與廣告的其他內容保持同等語速、語調及清晰度。
十一、引證廣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規格、有效期限、優惠條件等內容的,不得利用減小字號、改變字體或者使用與背景相近顏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費者難以辨明的方式進行補充說明,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規格、有效期限、優惠條件等作出限縮或者不符合常理常識的解釋。
十二、廣告引證內容涉及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的,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前款所稱事實信息,是指可以通過統計、調查等方式取得且可驗證的客觀信息。
十三、引證廣告中使用細分行業、細分領域或者細分區域“最佳”,或者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第一”等用語進行宣傳,但相關行業、領域小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或者相關地域小于省級行政區域,可能導致消費者對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市場地位、競爭優勢產生誤解的,不屬于《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豁免情形。
十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廣告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
(一)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數據、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作為廣告引證內容的;
(二)無法說明廣告引證內容來源或者相關引證內容無法查詢的;
(三)通過篡改、部分引用等方式,夸大對廣告主有利的內容或者隱瞞對廣告主不利的內容的;
(四)通過廣告引證內容,明示、暗示其推銷的商品具有與實際不符的疾病預防、疾病治療、保健或者其他功能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廣告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情形。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認定廣告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廣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語與相關行業普遍認可的觀點不一致的;
(二)引用的數據或者結論僅在實驗室狀態或者特定條件下可復現,但未在廣告中對其復現條件作出明確表示的;
(三)引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結論僅對樣品有效,或者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僅對樣品負責,但未在廣告中作出明確表示并注明采樣方法的;
(四)引用的統計資料或者調查結果適用于特定的地域、時空、行業或者期限,但未在廣告中對其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確表示的;
(五)廣告引證內容不符合本指南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要求,無法保證內容科學性和真實性的;
(六)其他應當考量的情形。
十六、廣告主直接或者間接通過有償新聞、學術造假等方式刊載、發布有關新聞、學術文獻、研究報告等,再以其數據、結論等作為廣告引證內容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新聞出版、科技等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十七、除引證內容外,廣告主也可以在廣告中使用自己通過實驗、測量、統計、調查等方式取得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等自證內容。
在廣告中使用自證內容的,依法可不必表明出處,但應當符合本指南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要求。
廣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方式生成、合成的數據、資料、結論等內容,應當認定為自證內容。
十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接受他人委托,開展實驗、測量、統計、調查等活動,并且明知或者應知其實驗、測量、統計、調查等產生的數據、結論用于廣告內容的,應當認定為參與廣告設計、制作活動,屬于《廣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廣告經營者。
十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應當查驗廣告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廣告引證內容無出處,未對適用范圍、有效期限等作出明確表示,或者與其所依據的實驗結論、測量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著作等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
二十、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一)不符合本指南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要求的,應當認定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查處;
(二)不符合本指南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要求或者屬于本指南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違反《廣告法》第八條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查處;
(三)屬于本指南第十三條規定情形,宣傳細分行業、細分領域或者細分區域中“最高級”“最佳”等的,應當認定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查處;
(四)屬于本指南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查處;
(五)屬于本指南第十五條規定情形,并且廣告內容虛假的,應當認定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查處;屬于本指南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并且不構成虛假廣告的,應當認定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查處;
(六)不符合本指南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應當認定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廣告法》第六十條規定查處。
二十一、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引證廣告監管和執法工作,應當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告內容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況,規范行使處罰裁量權。
對違法情節輕微,廣告發布時間短、瀏覽人數少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二十二、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法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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