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梅詐騙案:案發前已支付的利息應否從詐騙犯罪數額中扣減?
一、案件核心爭議與裁判要旨
在鄭某梅詐騙案中,被告人以虛假投資為名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案發前向其中一名被害人陳某嬋支付利息共計27,500元。法院明確:?詐騙犯罪數額應為行為人實際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案發前已歸還的錢款(包括以利息名義支付的部分)不應計入詐騙總額。因此,鄭某梅支付給陳某嬋的利息從詐騙金額中扣除,最終認定其詐騙陳某嬋的犯罪數額為317,500元(原騙取本金345,500元折抵利息后)。
二、司法實踐中的規則依據與爭議
本案裁判規則源于對詐騙罪本質的嚴格解釋,并參考了以下法律邏輯:
1. ?“實際取得說”的統一適用?無論是詐騙罪還是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均以?行為人實際控制的財物?為準。案發前歸還的利息或本金,因已被被害人收回,不再屬于“非法占有”范疇。最高法相關文件(如1991年《電話答復》、2011年非法集資司法解釋)均支持該原則。
2. ?借貸型詐騙的特殊處理?在借貸型詐騙中,已付利息的性質需區別于犯罪成本。利息是行為人占用本金期間的對價,屬于被害人的合法收益而非犯罪支出,故應折抵未歸還本金。若不予扣除,將導致犯罪數額虛高,與“實際損失”原則相悖。
3. ?反對扣除的觀點及其局限?部分觀點認為詐騙既遂后數額即固化,退還款項僅影響量刑。但該立場可能導致刑罰與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不匹配,且忽視被害人財產狀態恢復的事實。
三、類案處理規則的關鍵要點
針對案發前支付利息是否扣減的問題,需綜合以下要素:
?認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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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廣朋系上海致格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處理規則? 款項性質?
利息屬于本金使用對價,應折抵本金;犯罪成本(如手續費)不予扣除。
?歸還時間?
僅限案發前(立案前)主動或被動歸還部分可扣減,案發后歸還不影響數額認定。
?被害人實際損失?
以被害人最終財產減損額為實質判斷標準。
?法律依據?
參照《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解釋》第5條第3款精神處理借貸型詐騙。
四、本案的警示意義
鄭某梅案的裁判明確:?詐騙數額的認定需動態考察財產流轉結果?,避免機械適用“既遂即固定”理論。其規則統一了三點:
1. 利息的本質是資金使用權讓渡的補償,與本金不可分割;
2. 立案前歸還行為直接減少社會危害性,需在犯罪構成層面評價;
3. 扣除規則僅適用于實際返還被害人的款項,若利息被用于繼續詐騙則不予扣減。這一邏輯平衡了刑罰的準確性與實踐可操作性,為類案提供了明確指引。
鄭某梅詐騙案:案發前已支付的利息應否從詐騙犯罪數額中扣減?
一、案件核心爭議與裁判要旨
在鄭某梅詐騙案中,被告人以虛假投資為名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案發前向其中一名被害人陳某嬋支付利息共計27,500元。法院明確:詐騙犯罪數額應為行為人實際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案發前已歸還的錢款(包括以利息名義支付的部分)不應計入詐騙總額。因此,鄭某梅支付給陳某嬋的利息從詐騙金額中扣除,最終認定其詐騙陳某嬋的犯罪數額為317,500元(原騙取本金345,500元折抵利息后)。
二、司法實踐中的規則依據與爭議
本案裁判規則源于對詐騙罪本質的嚴格解釋,并參考了以下法律邏輯:
1. “實際取得說”的統一適用無論是詐騙罪還是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均以行為人實際控制的財物為準。案發前歸還的利息或本金,因已被被害人收回,不再屬于“非法占有”范疇。最高法相關文件(如1991年《電話答復》、2011年非法集資司法解釋)均支持該原則。
2. 借貸型詐騙的特殊處理在借貸型詐騙中,已付利息的性質需區別于犯罪成本。利息是行為人占用本金期間的對價,屬于被害人的合法收益而非犯罪支出,故應折抵未歸還本金。若不予扣除,將導致犯罪數額虛高,與“實際損失”原則相悖。
3. 反對扣除的觀點及其局限部分觀點認為詐騙既遂后數額即固化,退還款項僅影響量刑。但該立場可能導致刑罰與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不匹配,且忽視被害人財產狀態恢復的事實。
三、類案處理規則的關鍵要點
針對案發前支付利息是否扣減的問題,需綜合以下要素:
認定要素 處理規則
款項性質 利息屬于本金使用對價,應折抵本金;犯罪成本(如手續費)不予扣除。
歸還時間 僅限案發前(立案前)主動或被動歸還部分可扣減,案發后歸還不影響數額認定。
被害人實際損失 以被害人最終財產減損額為實質判斷標準。
法律依據 參照《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解釋》第5條第3款精神處理借貸型詐騙。
四、本案的警示意義
鄭某梅案的裁判明確:詐騙數額的認定需動態考察財產流轉結果,避免機械適用“既遂即固定”理論。其規則統一了三點:
1. 利息的本質是資金使用權讓渡的補償,與本金不可分割;
2. 立案前歸還行為直接減少社會危害性,需在犯罪構成層面評價;
3. 扣除規則僅適用于實際返還被害人的款項,若利息被用于繼續詐騙則不予扣減。這一邏輯平衡了刑罰的準確性與實踐可操作性,為類案提供了明確指引。
張廣朋律師提示:本文分析意見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案件的具體問題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專項法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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