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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商平臺搜索“游戲租號”,只需幾塊錢就能租到“大神級”賬號暢玩數小時?記者發現,此類服務的月銷量往往還不低。然而,這門生意的背后,實則潛藏著不容忽視的知識產權風險。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網某公司起訴某游戲賬號租賃平臺(下稱被訴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大規模、組織化為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賬號租賃服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網絡游戲賬號實名制的規定,也使網絡游戲用戶違反了游戲用戶協議,擾亂了網絡游戲市場的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回顧
網某公司系一款多人動作競技游戲(下稱涉案游戲)的運營方,其認為被訴平臺提供涉案游戲賬號租賃服務、使用涉案游戲宣傳圖以及相關標識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并索賠5000萬元。
對此,被訴平臺主張,游戲賬號租賃服務在市場中已長期存在,并無明確法律法規禁止此類服務。平臺主要充當類似房屋租賃中介的居間角色,將擁有閑置賬號的用戶與有租賃需求的用戶進行匹配,該模式既盤活了閑置的賬號資源,也為游戲產品帶來潛在用戶流量,在滿足玩家“試用”需求的同時,客觀上有助于增加游戲廠商的用戶轉化機會。被訴平臺的服務并未損害原告就涉案游戲所享有的競爭利益,未造成原告直接經濟損失,也未侵占其可預期商業利益。因此,被訴行為并未違背商業道德,亦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庭審中,平臺還強調,其已采取包括人臉識別在內的多項措施,嚴格防范未成年人租用賬號。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綜合涉案游戲知名度、被訴行為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被訴平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分別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詳情
原告主張,一審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
被訴平臺則認為,一審判決未站在游戲玩家的角度進行分析,未能考量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消費者訴求、利益以及競爭秩序保護的同等重要性。干預和阻礙使得消費者對于賬號租賃的合理需求無法滿足,消費者即會轉入地下交易,從而帶來更大的社會成本和增加監管難度。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應當屬于我國網絡游戲領域普遍遵循的商業道德。
網絡游戲賬戶以及游戲虛擬物品的交易應當在遵守實名制規則的前提下進行,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網絡游戲賬號也應當是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的必然要求以及行業經營者應當遵循的商業道德。
被訴行為大規模、高頻率地提高了涉案游戲用戶租賃賬號的交易機會,進一步加劇涉案網絡游戲賬號實際使用人與游戲賬號實名注冊人相分離的割裂后果,違反了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的規定,也令網絡游戲用戶違反了游戲用戶協議,產生了損害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所關注的網絡游戲用戶和網絡游戲運營商的權利保護、促進網絡安全治理、維護公共利益等多元權益的結果,擾亂了網絡游戲市場的競爭秩序。
因此,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
作者 | 姜旭
來源 | 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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