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州市廈門軌道交通6號線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辦法》的通知
漳政綜規〔2025〕7號
龍海區人民政府,漳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漳州市廈門軌道交通6號線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州市廈門軌道交通6號線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軌道交通6號線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安全和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國務院令第793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廈門軌道交通6號線漳州(角美)延伸段的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
廈門軌道交通6號線漳州(角美)延伸段,是指廈門軌道交通6號線延伸至漳州臺商投資區角美鎮轄區內的線路及站點。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市發改委、公安局、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城管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應急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軌道交通相關工作。
漳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及其相應職能部門按照屬地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做好軌道交通公眾安全文明宣傳教育、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保護區
第四條 軌道交通沿線設立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供電桿塔、高壓供電電纜通道、無障礙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三)過湖隧道外緣線外側一百米內。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擴大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提出方案申請,征求漳州臺商投資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由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安全保護區安全警示標志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第五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方案,征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對建設(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打樁、鉆探、打井取水、基坑施工、灌漿、噴錨、降水、地基加固、挖掘、地下頂進、架設或者敷設管線、爆破、水域疏浚、挖沙;
(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軌道交通設施;
(四)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軌道交通結構荷載;
(五)其他可能影響或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活動。
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在安全保護區內組織地下勘探等作業前,應當向漳州臺商投資區建設主管部門查詢軌道交通相關檔案。
第六條 項目用地范圍在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在策劃階段,漳州臺商投資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保護區范圍告知項目策劃牽頭單位,由牽頭單位在前期工作計劃等文書中載明安全保護區范圍。
第七條 建設(作業)活動的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專項監理細則,制定質量安全預控措施和進度控制計劃,在施工過程中開展重點檢查及旁站式監理,做好監理記錄。一旦發現安全隱患,建設(作業)活動的監理單位應當立即要求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采取保護性措施,并及時告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第八條 建設(作業)活動結束后,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方案要求,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竣工(作業完工)情況報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竣工(作業完工)情況報告納入管理臺賬。
第九條 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作業)活動監測數據達到控制值,鄰近軌道交通設施結構及鄰近地面出現變形、裂縫、塌陷、滲漏等異常情況或者險情時,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應的防范或者補救措施,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險,優先確保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及設施結構安全,并通過電話和書面方式及時告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第十條 建設(作業)活動遇險、搶險等影響軌道交通設施結構安全,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迅速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應急措施進行處置,盡可能地降低影響、減少損失。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市政管道搶修、防洪排澇等應急作業的,建設(作業)活動開始前,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電話和書面方式及時告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涉及運營線路的,必要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停運營,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保護區進行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行為。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進入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作業)活動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建設(作業)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向漳州臺商投資區的住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作業)活動并采取防范或者補救等措施。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運營服務規范,制定健全運營管理制度,做好軌道交通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保障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作出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運營需要編制和調整運行計劃,按照運行計劃執行。
因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客流量增加可能影響運營秩序并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采取臨時限制客流等措施。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時間、列車運行狀況提示、進出站指示、換乘指示和票價信息;在車廂提供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列車運行方向、到站、換乘、開關車門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車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暫停運營等非正常運營信息,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或者媒體等方式及時告知乘客和社會公眾。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相應設施,方便乘客出行:
(一)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引導標志齊全、簡潔、醒目、易識別;
(二)在車站配備醫療急救箱;
(三)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老人、殘障人士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綠色服務通道或者便利服務;
(四)在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車站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五)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與轄區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調。轄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票價方案,報龍海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內辦理退票手續。
第四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漳州臺商投資區的住建、交通運輸、應急、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將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納入重點指導、監督和檢查范圍,加強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生產和應急的綜合監管,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組織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運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并向市級、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軌道交通運營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盡快消除重大隱患;對非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原因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漳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并報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車站和列車內配置滅火、防爆、防毒、報警、救援、照明、逃生、防護監視和防空警報等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范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和安全檢查設施設備,依法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標準和操作規范由市公安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制定。
乘客不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或者擾亂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乘客進站、乘坐軌道列車,不得攜帶可能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秩序的物品,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乘車規范,聽從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指引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
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根據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秩序的需要,制定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乘客乘車規范由市交通運輸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壞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行為:
(一)損壞車站、區間、場段、控制中心、主變電所、電纜通道等地面和地下建筑結構以及軌道、路基、平交道口等工程設施;
(二)損壞車輛、供電系統、通信系統、信號系統、綜合監控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防護監視系統、常規風水電、電扶梯、站臺門、光電纜等機電設施設備;
(三)偽造、毀壞、遮蓋、擅自移動軌道交通安全、消防警示標志和疏散導向等指引標識;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損壞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交通控制中心、駕駛室、車站控制室、 軌道、隧道等場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防護裝置,不當使用軌道交通設施;
(三)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四)對軌道交通專用通信頻率造成有害干擾;
(五)強行上下車、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 阻擋車門、站臺門的正常開閉;
(六)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站臺門等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報漳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特別制定本單位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分別報送市級、漳州臺商投資區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
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突發事件以及戰時防空襲行動的,市級、漳州臺商投資區的公安機關、國防動員指揮部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 因運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停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網運營,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做好客流疏導和現場秩序維護,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搶救受傷者,排除故障,疏散乘客,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級、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運營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每年開展運營安全系統自評工作,自評報告應當自形成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市級、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站設施、車輛段、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來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