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出了一起寵物狗乘坐警車的新聞:
![]()
2月16日,針對#警車上下來3人未穿警服牽著寵物狗#一事,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發布情況通報:12月11日,我局河西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時某因公駕駛制式警車前往承德市區,時某的母親和妻子搭車同行。時某與妻子、母親下車購物時,被網友拍攝視頻發至互聯網。時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務用車和警車管理相關規定,我局已依紀依規對時某給予解除勞動關系,并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這波輿情算是階段性解決了,不過我好奇的是,這真的是一個偶然事故嗎?
海恩法則(也稱海因里希法則)告訴我們,每發生一起嚴重事故,通常都對應著29次輕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
說實話我是不相信今天的事是當地公安第一起“公車私用”。這種事件能發酵形成輿情事件,往往是上行下效的反映。一個輔警都有權力駕駛警車,帶著妻子、母親和一條寵物狗進進出出購物,可想而知……不想了。
現行《警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可見,依據該規定,輔警是不可以駕駛警車的。但實踐中,各地通過出臺地方性法規形式授權輔警駕駛警車,存在地方立法與《警車管理規定》要求不一致的情況,這也是事實。
今年10月,公安部修改《警車管理規定》,新規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
《警車管理規定》(新規)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駕駛,除執行警衛任務外,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摩托車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人民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在試用期內或者駕駛實習期內不得駕駛警車。”
可見,按照新規,警務輔助人員是可以駕駛警車的。雖說,新規是2025年12月29日施行,但結合之前很多地方性法規允許輔警開警車的規定看,輔警開警車不是什么明顯的違法。在實踐中,輔警開警車比比皆是,因為輔警開警車也是方便工作,輔警開車,正式警察在車上,一下車可立即執法,這樣的執法效率也提高了。
所以,我認為在輔警能否開警車上的問題上,沒必要抬杠,沒必要上綱上線。今天新聞事件的問題是輔警時某“公車私用”,帶妻帶母帶狗,這架勢好像是輕車熟路,渾然一體,看不出來這是第一次就被抓個正著。如果是第一次就被逮著,那就真的說明他運氣太差了。
輔警時某“公車私用”,其他正式警察呢?警察們都潔身自好?如果所有警察都潔身自好,那時某又是哪來的膽子,誰給他的勇氣?(梁靜茹?)。在編警察都不敢做的事,他一個輔警都敢做得出來?時某是何方神圣?我是既好奇,又不敢相信。
輔警時某的行為教訓深刻,在執行公務期間,違規允許家屬搭乘警車并用于私人購物活動,充分暴露出有關單位對警車使用審批、行駛軌跡監控等環節存在監管空白。例如,未嚴格審核警車使用事由,或未通過GPS定位等技術手段實時追蹤車輛動態。
事件發酵初期,圍場縣公安局及承德市公安局拒絕回應媒體采訪,導致公眾質疑加劇。這種“沉默應對”模式不僅損害政府公信力,還可能引發次生輿情。網友可能將“拒絕回應”解讀為“掩蓋真相”,進一步激化干群矛盾。
面對此類簡單的輿情事件,快速響應是最佳選擇。建立輿情監測預警機制,對涉及公安機關的負面信息第一時間介入,避免“小事拖大”。主動公開事件調查進展,用事實回應質疑,拒絕“沉默螺旋”效應,及時通過官方網絡賬號、新聞發布會等渠道發布權威信息。
在當下的互聯網生態中,官方的官僚作風,鴕鳥操作,愛惜羽毛,不會把事情搞得更好,只會把事情搞得更遭。
總之,該“小事“提醒了相關部門,公車管理、隊伍監督、輿情應對、網民互動需多管齊下,才能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如今很多媒體(包括自媒體),就愁沒大新聞發生,好不容易逮一個,是不會輕易放手的。躲,是躲不過去的。躲得過這時,躲不過那時;躲得了張三,躲不了李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