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銀行原董事長李宏鳴受賄案:未遂金額占比超90%引爭議
2024年5月,徽商銀行原董事長李宏鳴因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半。此案最引人注目的是一審認定的9085萬元受賄總額中,8580萬元屬于受賄未遂,占比高達94.5%。其中,商人李厚文承諾給予但未實際交付的8000萬元“好處費”,以及另一商人方浩承諾但未兌現的580萬元干股,成為案件爭議焦點。
“期權腐敗”的司法困境
李宏鳴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約定受賄”是否構成犯罪。根據2007年“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并約定離職后收受財物的,若實際收受則以受賄論處。但李宏鳴案中,兩筆巨額賄賂均未實際交付,法院仍認定為受賄未遂。
辯護律師宋世俊提出,李宏鳴與行賄人僅達成口頭約定,既未簽訂協議,也未實際控制財物,屬于“犯意流露”而非犯罪著手。然而,淮北中院認為,李宏鳴利用職權為行賄人謀利,并明確接受賄賂承諾,已構成受賄罪的“著手”,但因客觀原因未得逞,故認定為未遂。
行賄人李厚文的“長袖善舞”
李厚文是安徽國厚資產的實控人,早年以地產起家,后轉型金融,涉足不良資產處置。他與徽商銀行關系密切,不僅向李宏鳴承諾8000萬元賄賂,還曾向該行首任董事長戴荷娣行賄1225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李厚文承諾的8000萬元來源存疑——他聲稱可通過拋售股票變現,但案發時未實際操作。法院最終以“行賄人具備支付能力且多次確認交付意愿”為由,認定受賄成立。
干股型受賄的認定難題
另一筆580萬元未遂受賄涉及金獅礦業4.5%干股。方浩承諾將股權贈予李宏鳴,但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煤礦項目爛尾后股權價值歸零。辯護方認為,股權既未轉讓也未分紅,不應計入受賄金額。但法院以“承諾時股權價值”為依據,認定受賄未遂。這一判決凸顯了干股型受賄的司法認定難點——如何評估未實際轉讓的股權價值,尤其是當企業已資不抵債時。
從認罪到上訴:李宏鳴的翻供
盡管李宏鳴在調查階段認罪認罰,但一審后他提出上訴,聲稱供述系“被迫作出”。他辯稱,8000萬元約定不合常理,且自己曾引入競爭機制削弱國厚投資的基金份額,證明“無受賄動機”。此外,他否認收受元一集團400萬元現金,稱辦案人員以家人安全相脅迫。然而,法院認為其翻供缺乏證據支持,一審量刑已考慮未遂情節。
新型腐敗的治理挑戰
李宏鳴案反映了“期權腐敗”的隱蔽性與復雜性。此類案件中,賄賂雙方常以“未來交付”規避查處,而司法機關則面臨“證據單薄”“既遂標準模糊”等難題。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但如何平衡打擊犯罪與避免主觀歸罪,仍需法律實踐的進一步探索。
目前,李宏鳴案已進入二審,其最終結果或將成為“約定受賄”司法認定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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