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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20年、2022年、2023年發布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從向全國法院征集的典型案例中精選出五件案例,作為第四批典型案例發布,涉及家風文明、職場文明、婚戀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其中,上海一中院立案庭二審的“郭某訴某餐飲公司、某商業管理公司健康權糾紛案”成功入選。
安全文明出行是保障行人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的關鍵。有人在出行中,對自身安全未盡必要注意義務,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后,無端向他人追責,既違背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安全文明出行要求。“郭某訴某餐飲公司、某商業管理公司健康權糾紛案”中,“低頭族”持續低頭看手機,踩空摔傷,反要求某餐飲公司、某商業管理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被駁回訴訟請求。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限度內,在其對損害無過錯的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安全每一步,每步都算數。每位行人首先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損害,應當自行擔責,不應無端歸責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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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主審法官

上海一中院民事庭審判員劉佳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東某餐廳用餐結束后步行離開,在餐廳外的臺階區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廳外的監控視頻顯示,郭某從出現在畫面中開始,就一直在低頭看手機。監控畫面中未見下雨、下雪,臺階處也未見積雪、積水、冰凍。事發十天后,郭某自行到醫院就診,診斷為腰椎右側橫突骨折。郭某認為餐廳經營者某餐飲公司和餐廳所在樓宇的物業管理企業某商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磨損的臺階也沒有及時修復,導致其摔倒受傷。郭某起訴請求某餐飲公司、某商業管理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萬余元。
裁判結果
上海一中院認為,郭某在摔倒前持續低頭看手機,給自己制造安全風險。氣象資料和監控視頻都表明,事發時現場不存在其他足以影響步行安全的客觀干擾因素,臺階區域亦無明顯異常。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郭某就餐完畢后離開餐廳,經營者和管理者對郭某在行走時低頭看手機的行為不能預判也無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所致,某餐飲公司和某商業管理公司對此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郭某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手機極大方便了人們生活,也產生了“低頭族”。走路、騎行、駕駛過程中,低頭看手機會使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險境地。因持續低頭看手機而踩空摔傷,應當自行擔責,而不應無端向他人追責。
本案中,上海一中院查明郭某踩空摔傷系其走路時一直低頭看手機所致,與某餐飲公司和某商業管理公司無關,故不支持郭某要求某餐飲公司和某商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既向動輒將自身損害歸責于無關他人的不當行為亮明態度,也明確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堅決杜絕“和稀泥”做法,倡導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負責的安全責任意識,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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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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