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范網絡行為“宣傳教育周”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行為,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強化紀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大家一起重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四章第二節五十七條: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不得有以下行為:
01
制作、傳播與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和言論;
02
制作、傳播詆毀中國共產黨、國家和公安機關形象的信息和言論;
03
制作、傳播低俗信息、不實信息和不當言論;
04
制作、傳播、討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內部敏感信息;
05
擅自發布涉及警務工作秘密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06
未經批準,以人民警察身份開設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公眾號,個人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媒體頭像使用公安機關標志與符號;
07
利用網絡社交工具的支付、紅包、轉賬等功能變相進行權錢交易;
08
利用網絡社交媒體進行不正當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顯不良傾向的微信群、論壇等網絡社交群體;
09
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從事其他與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黨的優良傳統相違背的活動;
西充公安
編輯:李劍鋒
審核:向 艷 李丹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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