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某法院出具“夫妻感情修復通知書”,關于這份“感情修復通知書”我匯總了幾個問題,借此給大家科普一下,也歡迎專業人士查漏補缺、多多指教:
1、“夫妻感情修復通知書”“離婚修復期通知書”是什么性質的文書,通常出現在什么情況下,與離婚冷靜期有什么關系?以上通知書出具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這類文書是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以司法建議或通知形式發出的法律文件,其核心性質是 “法院的自由裁量舉措”,而非法定必經程序。它通常出現在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夫妻雙方不存在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如家暴、重婚等),且矛盾多源于生活瑣事、一時沖動,婚姻仍有修復可能的案件中。
從法律規定來看,與離婚冷靜期沒有關系,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的內容,但“夫妻感情修復通知書”或類似內容并非法律規定,但初衷應該也是解決“離婚冷靜”的問題。
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以及判決離婚條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法發〔2018〕12號)。該意見第2條要求家事審判應發揮對婚姻關系的“診斷、修復和治療作用”,第3條則要求樹立人性化審判理念,注重區分婚姻危機與婚姻死亡。
2、以上通知書載明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但試點工作于2016年開始,試點期為2年,是否意味著法院依據的文件已經失效?那么通知書是否還有法律或政策依據?
2016年的《關于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其作為特定時期的試點文件已經失效,但其精神和核心內容已被2018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所吸收和延續,該文件明確要求家事審判工作應“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并“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對婚姻關系的診斷、修復和治療作用”,為法院的創新舉措提供了政策框架。
同時,根本法律依據始終是《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所以,該通知書原則上是有依據的,只是審判員沒有適用正確或現行有效的文件。
3、以上通知書是否有強制法律效力?
該通知書中關于“從本次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的表述,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起訴間隔是6個月,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程序性限制。
而通知書中關于“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邊界”等勸導性、說理性的內容,屬于司法建議和引導,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4、什么樣的情況下,修復期應當中止,或者不用考慮修復期,可再次提出離婚訟請?
我認為,從婚姻自由的角度思考,考慮到情感勸導內容本身沒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如果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不愿意進行“情感修復”,修復器都應當中止或不考慮修復,但二次起訴還是要遵循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當然,如果在修復期內發生嚴重損害夫妻感情或人身安全的事件,修復期也應當中止。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等。#以案說法##小兜法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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