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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人在國內取得針對瑞士被告人的民事或商事判決后,核心訴求在于讓該判決在瑞士獲得承認并執行 —— 畢竟被告人的資產或相關履約行為可能位于瑞士境內。根據瑞士相關法律及國際公約,這一過程需遵循明確的法律框架、滿足特定條件,并按規定程序推進,以下結合瑞士法律核心規則展開說明。
一、適用的法律依據
瑞士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主要依據三類規則,優先級依次為國際條約、雙邊公約、國內法:
1.國際條約:若中國與瑞士共同加入某一相關公約,優先適用公約規則。例如 2007 年《盧加諾公約》(適用于歐盟及丹麥、冰島、挪威等國與瑞士間)、1958 年《紐約公約》(針對仲裁裁決)、2005 年《選擇法院協議海牙公約》(2025 年 1 月在瑞士生效,適用于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相關判決)等,公約規則通常簡化承認與執行流程。
2.雙邊公約:瑞士與奧地利、德國、美國等多個國家 / 地區簽訂了雙邊公約,若涉及這些司法轄區的相關判決,適用雙邊約定。
3.國內法:無上述特殊 regime 時,適用瑞士《國際私法法案》(PILA)、《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瑞士民事訴訟法》(SCPC),這是外國判決在瑞士獲得承認與執行的默認法律基礎。
二、可被承認與執行的判決范圍及核心條件
(一)判決類型要求
國內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領域判決均可申請在瑞士承認與執行,包括具有民事效力的行政決定;若某行為非司法機關作出,但經司法機關確認且創設或變更了權利(如經美國法官簽署的破產法第 11 章債務人聲明),也視為可申請的 “判決”。
需注意排除情形:與執行程序直接相關的決定(如接管令)、基于外國公法產生的訴求(如公共費用支付類判決),均不適用瑞士承認與執行規則。
(二)實質與形式要件
1.實質條件:
作出判決的國內法院具有合法管轄權;
判決已終局且具有約束力(無未決上訴,或雖無嚴格時限但無合理上訴可能,需提供相應證明);
不存在法定拒絕事由(如未違反瑞士公共政策、程序合法等)。
2.形式要求:
提交經認證的判決副本(建議附加 apostille 認證以提升認可度);
提供判決終局性證明,若國內無官方制式證明,可提交判決作出地律師的宣誓書或法律意見作為佐證;
若為缺席判決,需提供官方文件證明被告人已被適當送達訴訟通知,且擁有充分辯護機會。
三、管轄權確立:關鍵在于資產關聯
瑞士法院對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管轄權,核心取決于被告人在瑞士是否有資產 —— 僅資產存在于瑞士,通常即可確立管轄權,無需被告人在瑞士有住所或注冊地址。
例外情形為國家豁免相關案件:若被告人為享有豁免權的主體,需證明案件與瑞士存在充分關聯(如產生訴求的法律關系在瑞士建立、義務在瑞士履行等),否則無法對其豁免資產執行。
對于金錢判決,《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允許債權人向資產所在地法院申請扣押,該法院即取得承認與執行管轄權;非金錢判決則依據《瑞士民事訴訟法》(SCPC),由相應管轄法院審理。
四、承認與執行的程序流程
(一)判決承認:原則上自動生效
符合條件的外國判決在瑞士無需專門的承認程序,法律上自動獲得承認,具有既判力,可作為瑞士訴訟中的抗辯依據。若在瑞士相關訴訟中作為附帶事項援引該判決,瑞士法院會審查其是否符合承認條件,但僅針對具體案件產生約束力。
(二)判決執行:分類型啟動程序
執行是強制被告人履行判決的核心環節,需根據判決類型啟動相應程序:
1.金錢判決(最常見):
優先路徑:債權人先申請資產扣押(需提供資產位置的初步證據),扣押后通過送達支付令啟動債務催收程序;若被告人提出異議,由法院審查判決的可執行性及承認條件,無需單獨啟動承認程序。
備選路徑:若未知資產位置,但知曉被告人在瑞士境內,可直接送達支付令啟動執行,后續由債務執行辦公室與法院配合推進。
2.非金錢判決:通過提交簡易訴訟申請啟動執行程序,瑞士法院可采取臨時措施,必要時以刑事處罰(如《瑞士刑法典》第 292 條規定)威脅迫使被告人遵守判決。
五、可能面臨的挑戰與拒絕事由
被告人有權在瑞士法院對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提出異議,法定拒絕事由主要包括:
1.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違反瑞士公共政策;
2.訴訟程序中存在送達不當,導致被告人未能行使辯護權(除非被告人無異議參與程序);
3.違反瑞士基本程序原則;
4.瑞士法院已對同一當事人、同一爭議作出生效判決,或存在在先啟動的未決訴訟;
5.依據《盧加諾公約》等國際條約,判決與其他締約國或第三國的生效判決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
需注意:瑞士法院不得審查外國判決的實體內容,僅圍繞上述程序或公共政策類事由進行審查。
六、關鍵操作要點與實用建議
1.核心前提:鎖定被告人在瑞士的資產:資產存在是執行的基礎,也是確立管轄權的關鍵。由于瑞士銀行保密制度嚴格,銀行不得隨意披露賬戶信息,需先通過國內或其他司法轄區的取證工具(如外國法院的證據開示令)收集資產線索(如銀行賬戶、不動產、股權等),再申請資產扣押。
2.重視判決形式合規性:提前準備經認證的判決副本、終局性證明等文件,若為缺席判決,務必完善送達證明材料,避免因形式瑕疵被拒絕。
3.關注特殊類型判決規則:若判決涉及破產、財產分割等特殊事項,需適用專門規則(如破產判決適用《國際私法法案》第 11 章,需由外國清算人申請承認,觸發瑞士本地 “迷你破產” 程序)。
4.跟進最新法律動態:2025 年生效的《選擇法院協議海牙公約》對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相關判決的執行更有利;針對加密資產等新型財產,需證明被告人或瑞士實體對資產具有實際控制權,方可獲得法院管轄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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