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46歲的上海獨身女子蔣女士突然離世,遺產的處置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蔣女士沒有配偶和子女,父母早逝,獨居一人,生前只有一位遠親幫忙一起度過生命最后的日子。值得關注的是,蔣女士的案例為政府部門公開處理的首例單身去世且無繼承人的遺產處置案件,對未來相關政策制定具有啟示作用。
蔣女士的案例經過媒體報道后,和她境況相似的人開始擔心他們未來的命運。據長期承辦處理遺產繼承公證案件的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稱,已有不少中青年前來咨詢意定監護和辦理遺囑,對自己的未來進行提前規劃。
“《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是指成年人,并沒有局限于老年人,對所有的人群都是適用的,但是往往來說中年人對自己安危的預防是挺少的。”李辰陽向媒體指出。
未來,相當數量的都市人在走進生命最后階段時,會面臨沒有配偶、子女等法定繼承人的處境。在網上,網友也紛紛議論如何面對這種所謂的“孤獨死”。有網友表示:“活著立遺囑往往被認為不吉利。”還有網友稱:“看來遺囑不能等到七老八十再立,人說不定哪天就遇到意外了。”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張玉霞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其實不只是單身一人的中年人擔心自己未來的命運,她此前還接受過一位已婚已育女子的咨詢,幫忙訂立遺囑。
張玉霞認為,中青年立遺囑是可行的,因為現在立遺囑的程序很簡單,自書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她曾接觸到一名30多歲的女性,擔心自己突然哪天遇到不測,年幼的孩子沒有媽媽,且未成年人繼承的遺產還是會歸屬監護人,也就是孩子的父親;她又擔心丈夫會再娶,于是希望訂立遺囑,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指定給孩子繼承,并由自己的母親負責監管孩子繼承后的財產使用。
在張玉霞看來,更需要考慮訂立遺囑的是那些父母已經離世的單身人士,這些人往往身邊沒有近親監護人了,那么確實可以考慮先做一個意定監護,意定監護的概念和遺囑有所區別,簡單的理解有些類似“緊急聯系人”,就是當自己突然倒下或者喪失了行為能力時,第一個可以通知到的人,但是區別是意定監護人是可以替被監護人做決定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機構。
“當人們的社會關系比較單薄時,那么給自己先預設好一定的保障是有必要的,等到政府托底,速度和效率一般是不如個人及時的。”張玉霞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道,“就好像一個人突發疾病,送院救治肯定是身邊的人送醫的速度最快。”
如果把意定監護人理解為“緊急聯系人”,那么遺囑就能理解為“保險受益人”,也就是等自己過世后,財產將來留給誰。
張玉霞表示,訂立遺囑雖然只需要自書,但也要有一個基本構架,除了指定遺產由誰來繼承之外,有些內容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比如在蔣女士的案例中,買墓地的事情,如果在遺囑中寫清楚,包括墓地的具體要求,后續的整個流程就會方便很多。遺囑中還可以指定遺產管理人,也就是遺產最后由誰來分配,如果沒有明確指定,那么在無繼承人或都放棄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一般就會指定為民政部門。
她進一步稱,還有一些人對自己生前的醫療意愿是有要求的,那么可以通過“預囑”的方式,簡單理解就是在生命最后階段由自己來決定自己的醫療方式。比如說可以列舉一些疾病,寫清楚是要放棄治療或是拖延生命,原則是越具體越好,越便于操作。
在蔣女士的案例中,引發巨大社會爭議的另一點是,蔣女士的遠親希望用死者的遺產為她買一塊墓地的要求被相關部門拒絕,理由是無法衡量多少支出是在合理范圍之內。
對此,張玉霞表示,其實民政部門不是拒絕,而是因為沒有明確標準導致無法判定什么樣的范圍是合理的,海葬肯定不會超過合理范圍,但是其他形式則需要確認是否合理,包括價位包括具體形式。“如果有了遺囑的指定,或者是死者生前指定了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的使用分配,那么這些問題就都能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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