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記者從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已正式印發。根據《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成都全域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自2027年7月1日起,成都全域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機械和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場內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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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相關要求
成都為何作出調整
具體有哪些新的變化
記者獨家聯系了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移動源
和噪聲污染防治處相關負責人
進行了解讀
調整背景
老舊機械需加快推進淘汰更新
記者梳理發現,實際上,針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禁止使用區域,成都一直有明確規定。
- 2018年,我市首次依法劃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
- 2021年5月,《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發布實施,對此前相關規定進行了優化,將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標準提高至國Ⅱ及以下。
據了解,此前,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上海等城市高排放禁止區調整情況進行了相關調研,并結合成都實際情況草擬了《通告》。那么,為何進行此次調整?
“國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時間較長,技術水平落后,污染控制裝置老化,單機的污染物排放量遠高于目前全市普遍使用的國Ⅲ機械和最新的國Ⅳ機械,擴大國Ⅱ及以下機械禁止使用區域范圍可以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推動我市空氣質量改善。”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移動源和噪聲污染防治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同時,場內車輛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范疇,為強化場內車輛污染防治,亟須將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高排放場內車輛納入禁用政策覆蓋范圍。
此次調整也有著必要性。據《中國移動源環境管理年報(2024年)》,非道路移動機械(工程機械)的氮氧化物(NOx)和顆粒物(PM)排放量占移動源總排放量的14%,23%。淘汰國Ⅱ及以下機械后,可有效提升空氣質量。再者,《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國發〔2023〕24號)明確需在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國Ⅰ及以下機械。同時,目前我市部分區域仍允許使用國Ⅰ機械,現需統一劃定高排放禁止區和相關標準,包括實施范圍與時間。
可行性方面,我市已具備良好基礎。現有國Ⅱ及以下標準機械數量少、使用率低,替代難度較小。多數區(市)縣此前已將全域劃為高排放禁止區,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的相關實踐也積累了經驗,分階段實施方式為設備更新預留了緩沖期。政策實施后,還可通過依法處罰有效遏制高排放機械的使用,杜絕老舊機械流入。
調整內容
新增機械類型、擴大禁止區域范圍
那么,相比于2021年5月發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此次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調整?
“首先,在適用機械范圍新增場內車輛、機場地面作業機械(牽引車、擺渡車等)、環城生態區內農業機械等類型。”據上述負責人表示,場內車輛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范疇,新增該類型是為了加強場內車輛、機場地面作業機械管理,促進機械結構優化升級;環城生態區內農業機械已在2024年納入我市備案登記與監管范圍,故增補進適用范圍。
其次,根據《通告(送審稿)》,禁止區域范圍擴大為成都全域。“從落實的角度,我們將分兩個階段實施。”該負責人說,第一個階段,為落實國家淘汰國Ⅰ及以下機械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域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機械,同現行禁止國Ⅱ機械范圍基本保持不變。第二個階段,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域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機械和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場內車輛。
與此同時,根據《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規定,在管理要求中明確高排放禁止區內執行機械排氣煙度Ⅲ類限值,統一了全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的限值標準。對于執行應急、搶險任務(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的特殊情況,明確提出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禁用限制,同時鼓勵使用電動等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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