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9日訊近日,83歲的龍婆婆獨自在家,準備關上院子大門,沒想到半邊門突然倒下將其砸傷,造成全身多處骨折,至今仍躺在醫院。“大門是從邵東市創業新村一家門窗店購買的,2023年4月由另一家建材廠生產和安裝,購買和安裝的費用共計2.3萬元。大門安裝后,廠家曾派人來維修過兩次。”龍婆婆的兒子張先生懷疑,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該大門門軸底座無受力配件,直接受力點為水泥。時間久了,門軸下的水泥磨損,導致關門時上軸脫出,將老人砸成重傷。事發后張先生還發現,大門上沒有任何生產標識。他聯系了銷售店家和生產廠家,均稱與質量、安裝問題無關。目前,張先生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了產品質量鑒定。
對此,廣東知恒(濟南)律師事務所李云燕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產品缺陷的認定及生產者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先生指出門軸底座無受力配件,直接以水泥承重,導致水泥磨損后門軸脫出,這符合產品設計缺陷或制造缺陷的特征。此外,大門無生產標識和標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或其包裝上應標注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等標識的規定,這進一步佐證產品可能不符合質量標準。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因此,大門生產者應承擔后續舉證責任。
其次,銷售者責任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門窗店作為經營者,也需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一步要求經營者保證商品符合安全標準。其銷售大門時,未確保產品安全,且未提供充分標識,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安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被侵權人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銷售方若不能指明缺陷來源,則需單獨或連帶承擔責任。若銷售方和生產者互相推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此,張先生可直接向門窗店主張賠償。
再次,侵權責任與舉證責任方面,產品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受專業技術知識等因素限制,消費者很難及時發現產品缺陷并預防潛在危險,當發生與產品質量相關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生產者如不能證明其不存在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次事件中,龍婆婆正常關門,無過錯跡象。且大門曾維修過,這反而成為缺陷證據。家屬應收集醫療記錄、現場證據、通話記錄等,以證明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如果涉事方態度惡劣,法院可能酌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最后,建議聚焦證據收集和行政投訴,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立即固定證據。保存大門照片視頻、購買合同、維修記錄、醫療費用單據等,尤其注意門軸底座細節。
第二,行政投訴與調解。張先生已向負責部門反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或消協投訴,要求行政調解。相關負責部門應介入調查,責令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責任。
第三,法律訴訟準備。若調解無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可申請證據保全,防止涉事方銷毀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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