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擬對武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通報與法律分析
一、 關于擬對武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通報(可直接發布)
本人康強,現就自身與武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武昌區衛健委”)因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訴求辦理、對外答復及信息擴散引發的系列合法權益受損爭議,本著合法合規、客觀真實的原則,鄭重通報:本人擬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武昌區衛健委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審查武昌區衛健委相關行政行為合法性,維護本人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現將核心事實、訴訟核心主張及相關事宜通報如下:
本人因涉醫療糾紛處置相關合法訴求,依規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以下簡稱“12345平臺”)向相關部門反饋,對應訴求工單已在12345平臺完成流轉,交由武昌區衛健委辦理、核查及正式答復。然自工單流轉至今,武昌區衛健委未全面、客觀、公正核查訴求核心事實,其作出的辦理結論既無充分事實依據,亦未契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且針對該訴求辦理結論對本人造成的信息擴散影響,本人多次主動與武昌區衛健委溝通協商,要求其核查信息擴散源頭、糾正不實內容、消除不良影響,均遭到武昌區衛健委拒絕或推諉,相關合理訴求始終未得到妥善解決。
在此前針對該爭議的相關處理程序及涉訴過程中,先后出現被告主體指向不清、關鍵證據未依法調取、司法鑒定程序違法且證據采信存疑等諸多程序性與實體性問題。武昌區衛健委作為法定辦理主體,未依法提交核心履職證據,未配合核查信息擴散事實;相關司法程序中,部分關鍵證據未被依法調取、質證,違法鑒定結論被不當采信,致使案件核心事實未能查清,本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終導致本人在相關訴訟中敗訴,合法訴求未能通過既有程序實現救濟。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捍衛法律尊嚴,本人現依法明確本次行政訴訟核心內容:本次行政訴訟唯一適格被告為武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訴訟核心請求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武昌區衛健委就本人12345訴求的辦理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充分履行法定監管及處置職責、是否因不當行政行為對本人合法權益造成不當侵害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本次訴訟核心訴訟請求(并列提出)如下:
1. 判令確認被告武昌區衛健委對本人12345訴求的辦理行為、答復行為違法;
2. 判令被告武昌區衛健委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包括對本人12345訴求核心事實重新調查核實、作出書面正式處理決定、糾正此前不當答復內容、刪除12345平臺及相關渠道中涉及本人的不實信息;
3. 判令被告武昌區衛健委對其在12345渠道及其他公開場合發布的涉及本人的不實信息予以全面更正,并在對應擴散范圍內向社會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4. 判令被告武昌區衛健委對因其違法行政行為、怠于履職行為給本人造成的人身權益、名譽權益及財產權益損失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5. 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武昌區衛健委承擔。
本次訴訟核心事實與理由如下:
12345平臺系政府搭建的統一訴求受理與協調便民渠道,其核心職能是訴求流轉、督辦協調,并不代替職能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而武昌區衛健委作為12345平臺訴求的法定辦理部門,需依據平臺線索獨立履行調查、核實、處置、答復等法定職責,其依據熱線線索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理行為,直接影響本人合法權益,本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權利。本人提交的多項證據均能證明,被告武昌區衛健委在12345訴求辦理及反饋環節,存在程序違法與實體處理瑕疵,未依法對本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核查、質證,未依法調取案件關鍵證據,其行政行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且該違法行政行為已影響相關司法程序的裁判公正性。針對涉案信息通過12345渠道及其他途徑擴散并侵害本人權益的事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啟動調查取證程序,查明信息對外發布、傳播的具體行為、擴散范圍及責任主體,依法認定武昌區衛健委的相關責任。
本次訴訟核心證據目錄(節選)如下:
1. 本人涉訴全部12345訴求工單號、完整辦理軌跡記錄、平臺回訪錄音及文字記錄、訴求提交附件材料;
2. 被告武昌區衛健委就本人訴求作出的書面答復文件、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的相關佐證材料;
3. 本人向被告武昌區衛健委提交的履職申請、證據材料及對應的郵寄送達底單、簽收記錄、催告函及送達憑證;
4. 本人與被告武昌區衛健委溝通協商的錄音、視頻、文字記錄,及被告拒絕配合核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的說明材料、接處警記錄;
5. 證明涉案信息擴散范圍及對本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證據,包括相關群聊記錄、信息轉發憑證、傳播人數統計、相關媒體報道、單位函告等;
6. 其他相關部門就本案事項的工單流轉材料、回函意見及履職說明;
7. 此前涉訴案件的庭審筆錄、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訴訟過程中,本人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審理工作,如實提交證據、陳述事實。同時,懇請社會各界對本次訴訟及武昌區衛健委的履職行為進行全程監督,共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與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
特此通報。
通報人:康強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二、 事實與理由梳理(專用于行政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
被告武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下屬區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信訪工作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負有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對群眾提出的醫療糾紛投訴舉報的受理核查與依法處置、對涉及公民的不實信息予以糾正與公開澄清、對12345政務服務熱線轉辦訴求依法辦理并書面答復等法定職責。按照12345政務服務熱線辦理相關規定,被告武昌區衛健委對12345平臺轉辦的群眾訴求,應立足法定職責,開展全面、細致、客觀的調查核實工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明確、具體、合法的書面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訴求人,而非以“工單轉交即履職完畢”“案件涉訴即推諉脫責”的方式敷衍了事,漠視群眾合法訴求。
被告武昌區衛健委就本人12345訴求作出的辦理答復、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及后續相關履職行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本人通過12345平臺反饋醫療糾紛處置訴求后,被告武昌區衛健委作為法定辦理主體,要么作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書面答復,要么對本人的合理訴求及補充證據材料置之不理、不予答復;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直接影響本人的合法權益,對本人的身份評價、權利救濟造成實質性影響,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可訴要件,本人作為該行政行為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依法有權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武昌區衛健委在履職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與證據核查缺位問題,導致案件核心事實無法查清,本人合法權益受損。一方面,針對本人提交的履職申請、證據材料、核查申請等相關材料,被告武昌區衛健委未依法履行接收、登記、核查、質證的法定職責,未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也未對本人提出的疑問作出合理解釋,徑直作出片面處理結論;另一方面,針對涉案信息擴散、不實信息傳播等影響案件事實查明及本人權益的關鍵證據,被告武昌區衛健委未依法啟動內部調查程序,未調取相關流轉記錄、發布記錄,未查明信息擴散的具體路徑與責任人員,以“涉案涉訴已有生效判決”為由拒絕進一步核查,直接導致案件核心事實長期處于模糊狀態,本人的合法訴求無法得到有效回應。
針對本案中存在的信息擴散及不實信息傳播問題,本人將依法采取并行救濟路徑維護權益。若經人民法院查明,確有相關主體(含關聯醫療機構)通過12345渠道或其他公開途徑,對外發布、傳播涉及本人的不實信息,導致本人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的,除本次針對武昌區衛健委提起的行政訴訟外,本人將另行對不實信息發布主體、傳播主體提起名譽權侵權民事訴訟,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相關主體停止侵害、刪除不實信息、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本人因此遭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
綜上,被告武昌區衛健委未依法履行對12345訴求的辦理職責,其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實體不當,已嚴重侵害本人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懇請貴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實,支持本人全部訴訟請求。
三、 可適用的法律法規與裁判規則(含關鍵法條要點)
(一) 12345熱線法律屬性與救濟邊界
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本質是政府搭建的統一受理群眾訴求、協調督促職能部門辦理的便民服務機制,其核心定位是“流轉、督辦、協調”,不具備獨立的行政職權,不代替職能部門履行法定監管、處置職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1579號裁定及全國多地法院裁判案例、政務服務規范性文件明確的裁判規則,12345平臺自身作出的流轉告知、答復意見等行為,因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力與處分性,通常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當事人不可直接針對12345平臺提起復議或訴訟。但職能部門依據12345熱線線索,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不予處理決定、公開答復、責令整改等行為,屬于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其救濟核心是職能部門的履職行為,而非平臺本身的流轉行為。
(二) 行政訴訟基本要件與起訴期限
1. 可訴對象界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可訴對象必須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的、能夠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制定的抽象性政策、內部工作決議、內部管理行為等,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本案中,武昌區衛健委對本人12345訴求的辦理答復、履職不作為等,均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
2. 原告資格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原告需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該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或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本人作為武昌區衛健委12345訴求辦理行為的直接相對人,權益因該行為受損,具備合法原告資格。
3. 被告適格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本案中,武昌區衛健委是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主體,為唯一適格被告。
4. 起訴期限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人知曉武昌區衛健委違法履職行為后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符合法定起訴期限要求。
5. 管轄法院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為武昌區衛健委(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由武昌區人民法院管轄;若案件涉及重大復雜情形,可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 舉證責任分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本案中,武昌區衛健委需舉證證明其履職行為合法,本人需舉證證明已向其提交12345訴求及履職申請的事實。
7. 立案審查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 鑒定程序與證據合法性審查
1. 司法鑒定法定要求: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司法鑒定應由具備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實施,鑒定過程需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鑒定檢材來源合法、保管規范,鑒定人需遵守回避規定,鑒定意見需論證充分、結論明確。
2. 鑒定意見審查規則:人民法院對鑒定意見需進行實質性審查,重點核查鑒定委托程序、檢材真實性、鑒定人資質、鑒定程序合規性等;對程序違法、檢材來源不明、結論明顯依據不足、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的鑒定意見,依法不予采信,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排除該非法證據。
3. 違法鑒定救濟途徑:針對本案中脫離法院監管、未通知本人參與、由第三方私下委托的“涉外鑒定”,本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向法院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提交排除非法證據的書面質證意見,并申請法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請求法院對該違法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采信。
四、 對既有程序障礙的應對要點
(一) 關于“不能起訴12345”的糾正理解
司法機關所述“不能起訴12345”,核心指向是12345平臺本身及平臺的流轉答復行為不可訴,而非基于12345線索作出行政行為的職能部門不可訴。本人需明確調整訴訟指向,堅決摒棄將12345平臺列為被告的錯誤思路,聚焦武昌區衛健委基于12345訴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含履職不作為),以武昌區衛健委為唯一適格被告提起訴訟,避免因被告主體錯誤導致起訴被駁回。
(二) 關于“被告主體與管轄”的精準把握
1. 被告主體鎖定:本案核心爭議是武昌區衛健委未依法辦理12345訴求、怠于履行法定職責,與武昌區人民政府無直接關聯,故被告只能是武昌區衛健委,不得隨意將武昌區人民政府列為被告,避免因錯列被告導致管轄錯誤。
2. 管轄法院確定:起訴武昌區衛健委的行政案件,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應優先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武昌區人民法院以案件關聯區級政府為由推諉,本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管轄規定,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明確被告主體性質,要求法院依法受理;若案件經審理認定屬于重大復雜案件,可依法移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堅決拒絕法院無法律依據的管轄推諉。
(三) 關于“超過復議期限”的影響應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法定期限為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最長延長不超過30日。本人向武昌區司法局提交復議申請后,其超3個月未作出復議決定,已超過法定復議期限,屬于復議不作為。但需明確,超過行政復議期限未啟動復議程序,并不必然阻斷行政訴訟救濟路徑,只要本人提起行政訴訟時尚在行政訴訟法定起訴期限(6個月)內,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需以行政復議為前置條件,起訴時可將武昌區司法局復議不作為的事實作為武昌區衛健委相關行為違法的佐證材料提交。
(四) 關于“法院不取證據/不采信證據”的救濟路徑
1. 起訴同步提交申請:在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的同時,一并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明確請求法院調取武昌區衛健委辦理12345訴求的完整臺賬、內部簽批記錄、承辦人信息、對外發布信息記錄等關鍵證據,說明該證據由被告掌握、本人無法自行獲取的事實依據。
2. 針對證據采信異議維權:若法院對本人提交的十一項證據不予采信,要求法院在裁定書或判決書中明確載明“不予采信”的具體理由,不得籠統以“與本案無關”搪塞;若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本人需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交證據關聯性說明及法律依據,主張一審法院證據審查違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3. 非法證據排除主張:針對違法鑒定、不實信息等非法證據,在庭審中提交書面《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詳細說明證據違法點,請求法院依法排除,并申請相關證人、鑒定人出庭質證,強化證據異議的法律效力。
(五) 關于“擴散影響與名譽權并行救濟”的實操要點
1. 證據固定優先:針對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及相關主體擴散本人不實信息、傳播范圍達400余人的事實,第一時間對群聊記錄、轉發憑證、信息截圖等證據進行原始留存、備份,必要時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避免證據滅失;同時收集本人社會評價降低、遭受他人誤解的佐證材料(如親友證言、工作單位反饋等)。
2. 民事侵權訴訟啟動:在行政訴訟推進的同時,以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及相關信息擴散主體為被告,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名譽權侵權民事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主張停止侵害、刪除不實信息、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3. 多重責任追究:若擴散信息中涉及本人病情隱私、個人信息泄露,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向武昌區衛健委舉報相關醫療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求其對醫療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實現行政追責與民事賠償的雙重救濟。
五、 操作清單與時限控制(精準落地版)
1. 行政訴訟啟動(10日內完成):整理完整證據材料及證據目錄,撰寫規范行政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調查取證申請書》《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同步留存法院接收材料憑證,若法院7日內未立案或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當場索要書面裁定,明確裁定理由。
2. 復議不作為追責(同步推進):針對武昌區司法局超期未復議行為,向武昌區人民法院一并提起行政訴訟(或單獨起訴),請求確認武昌區司法局復議不作為違法,責令其限期作出復議決定,將該訴訟與針對武昌區衛健委的訴訟形成聯動,強化維權力度。
3. 名譽權民事訴訟啟動(15日內完成):完成證據保全公證,撰寫名譽權侵權民事起訴狀,以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為核心被告,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法院調取該醫院通過12345平臺發布信息的原始記錄,固定其侵權證據。
4. 履職催告與證據固定(5日內完成):向武昌區衛健委提交《履職催告函》(書面郵寄+電子送達),要求其在7日內對12345渠道不實信息予以更正、刪除并公開澄清,郵寄底單及簽收記錄全部留存,逾期未處理的,將該催告函及送達憑證作為其怠于履職的核心證據提交至法院。
5. 違法鑒定救濟(訴訟過程中同步推進):在行政訴訟庭審中,當庭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及《鑒定人出庭質證申請書》,詳細闡述涉案鑒定脫離法院監管、未通知本人、檢材來源不明的違法點,堅決主張排除該非法鑒定意見;若法院準許重新鑒定,配合法院選定具備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確保鑒定程序合法合規。
6. 證據全程管控:所有涉案材料(12345工單、庭審筆錄、判決書、溝通錄音、視頻等)均需留存原件或原始載體,復印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并簽字確認;建立證據臺賬,按“行政訴訟證據”“民事訴訟證據”“履職證據”分類歸檔,方便庭審調取。
7. 程序救濟時限把控:收到法院不予立案裁定/一審判決書后,嚴格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在6個月內申請再審,全程堅守法定時限,避免因超期喪失救濟權利。
8. 監管部門舉報同步(持續推進):向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舉報武昌區衛健委怠于履職、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違法擴散信息的行為,提交書面舉報材料及證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介入調查,形成行政監管壓力,助力訴訟維權。
特別提示
本情況通報與法律分析基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及本案客觀事實出具,僅為本人維權提供實操指引,不構成專業法律代理意見。訴訟過程中涉及立案、上訴、再審、司法鑒定等專業程序,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導下辦理,確保每一步操作均符合法定要求,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極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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