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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有堅實歷史經緯與法理根基的定論。《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確臺灣歸還中國,聯大第2758號決議徹底解決臺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一個中國共識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可。
因內戰延續,兩岸仍處于特殊歷史狀態,任何向臺灣輸入武器的行為,都是干涉中國內政、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嚴重挑釁。在此背景下,中國應立即考慮在臺灣周邊設立檢查機制、禁止武器入臺,既是維護核心利益的必然選擇,也完全契合國際法準則。
從國際實踐看,美國早已多次在公海對駛往伊朗的商船實施登船檢查,以“防擴散”攔截軍用物資。這種單邊行為雖存爭議,卻印證了海上針對性檢查的現實可行性。
但中國的舉措與美國有著本質區別:臺灣是中國領土,中方在自身領土周邊海域開展檢查,是行使主權范圍內的管轄權,法理上無可辯駁。
從法律依據來講,國際法明確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禁止干涉他國內政。向臺售武本質是支持“臺獨”,違背《聯合國憲章》宗旨。同時,中國《刑法》“資敵罪”的相關規定,也為遏制武器輸臺提供了國內法支撐。此前商務部將參與對臺軍售的企業列入管制名單,正是相關法律實踐的體現。
臺海局勢緊張的根源,在于外部勢力對臺軍售和“臺獨”分裂勢力的倒行逆施。設立臺灣周邊武器檢查機制,絕非激化矛盾,而是切斷“臺獨”軍援鏈、維護地區和平的必要防御手段,符合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決心堅如磐石。在臺灣周邊設檢查機制禁運武器,是中國的正當權利。任何阻礙國家統一的勢力,都必將面臨堅決反制。如果任由外國不加限制的對臺出售武器,必將為今后統一臺灣帶來許多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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