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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前總統尹錫悅夫人金建希被求處十五年重刑,她在尹錫悅執政期間作為「影子權力」游離于法律監管外,暴露出法制層面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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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建希:前韓國第一夫人跌下神壇
作者:朱紫彤
韓國前第一夫人金建希低著頭,在兩名矯正官的攙扶下緩步走入法庭。十幾米的路程中還踉蹌了一下,慣常佩戴的白色口罩也疑似戴反。
在十二月三日的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庭審中,除了回答合議庭的部分提問外,金建希在大多數時間里一如既往地行使了保持緘默的權力。
閔仲基領導的特別檢察組將操縱德意志汽車股價、收受統一教不正當請托、接受明泰均提供的免費民調三案迭加,給出十五年的量刑意見,要求除罰金二十億韓元(約十三點六萬美元)并追繳九億四千七百萬非法所得。
近年來,韓國非暴力性質的經濟和職務犯罪里,多數主犯刑期集中在十年以下,十五年的求刑意味著檢方有意將金建希案推至同類案件的最重一檔。
辯方團隊與檢方在證據鏈和法律構成上展開互不相讓的高密度攻防,交鋒的重點在探究司法邊界:在多大程度上,免費民調、宗教團體贈送的禮品這種傳統上被歸入「政治活動」「私人往來」的灰色地帶是否應當成為被懲戒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法院愿意將公職者配偶視為「影子中樞」而不是「毫不知情的家屬」。這指向的是韓國憲政體制的一個懸而未決的疑問——如何監督總統身邊未寫進法律條文的影子權力。
《政府組織法》中并無「第一夫人」的職位,因此第一夫人未被納入公職人員體系中。《金英蘭法》將公職者配偶視為規制對象,同樣受到「三、五、十」原則的約束,即不得接受三萬韓元以上的宴請、五萬韓元以上的禮物性贈品和十萬韓元以上的婚喪禮金。金建希涉嫌收受的香奈兒包和格拉芙項鏈價值遠高于五萬韓元,在《金英蘭法》框架內,這樣的禮物已經落入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區間。但是法律規定的處罰對象是明知配偶收受禁止財物不報的公務員,未明確配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公職選舉法》也存在類似的監管盲區,選舉中立的設計全部圍繞公務員團隊。無論是在野黨候選人的妻子金建希還是第一夫人金建希,她怎樣對國民力量黨的公薦施加影響還是使用明泰均的免費民調,居然都不在《公職選舉法》的約束范圍內。
在檢方認定金建希構成犯罪事實清晰、犯罪性質惡劣的系統性腐敗情況下,依據怎樣的法條能避免金建希因非公職人員身份而脫罪,成為了尤為棘手的問題。閔仲基特檢組圍繞《資本市場法》、《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和《政治資金法》搭建起的指控框架,是現行規范中最不易被法院推翻的路徑。
檢方對金建希涉嫌的犯罪行為進行了重新界定,有意繞過前文提到的《公職選舉法》和《金英蘭法》。從明泰均處獲取的五十八次免費民調實際價值為二點七億韓元,被檢方評估為等同于在選舉中接受了等價值的政治現金。依據《政治資金法》,選舉中使用未經登記的資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受統一教不正當請托的受賄行為被定性為「斡旋受財」,適用《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刑期也將落在五年以下區間。
金建希在前總統尹錫悅執政的三年里是「眾矢之的」,很大程度源于她被懷疑在國民力量黨和政府的人事安排中甚至可以左右尹錫悅。正因為她不在正式權力框架內,又被視為關鍵的權力節點,檢方指控中說統一教把她視為打通龍山總統府的便捷通道,明泰均以虛假民調服務換取公薦的權力。
特檢利用法條曲線入罪固然巧妙,但需要正視的是司法系統在監督影子權力時的窘境。依靠非常設的特別檢察官制度進行偶爾的清算,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作為總統配偶,第一夫人天然接近權力中心。與其讓這個影子權力在暗處運作,不如以《政府組織法》明確其公共角色,拉回可見的軌道,置于公職者的法律體系約束下和國民視野中才是最佳監督之策。金建希案一審判決將于明年一月二十八日宣判,主審法官禹仁成并非政治導向型法官,具備強力反腐和重證據的雙重傾向,量刑很可能取決于合議庭對證據鏈條的認定。按照韓國司法慣例,法院做出的判決通常低于檢方求刑標準,十五年的極重刑很難被全盤認可。
本文刊載于亞洲周刊2025年第51期
文章與雜志內容相比有刪節
策劃:邱立本
編輯:王可心
審核:宋陽標
出品:香港 亞洲周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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