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村主任簽字救人反成被告”的糾紛案件。
2017年3月4日,河南省夏邑縣一村民與他人共同伐樹時被歪倒的樹木砸傷,被送往夏邑縣某醫院搶救。
因發生事故時該村民家中無人,同行人員給村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杜某民打電話告知情況,杜某民趕到醫院。醫生告知杜某民及其他同行人員,該村民傷情嚴重,需要立即實施手術。因其他同行人員為文盲,村主任杜某民便在醫院出具的麻醉協議書和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夏邑縣某醫院隨即對該村民進行手術,后因病重轉入商丘市某醫院治療。治療結束后,該村民遺留偏癱殘疾。經鑒定,夏邑縣某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法院判令夏邑縣某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該村民認為,被告杜某民在未經傷者本人及其家人同意的情況下在手術單上簽字,醫院根據杜某民的簽字實施了手術,導致郭某其因未能接受正確救治措施而傷情進一步惡化,杜某民對于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村民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杜某民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為,從住院治療過程看,受傷村民被急救車接到醫院進行搶救,傷情較為嚴重,其家人不在場,此時,杜某民為盡快讓其得到治療,出于好意在醫院出具的麻醉協議書及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其主觀上并不存在侵權故意。因此法院駁回該村民要求村主任賠償的訴訟請求。
來源 | 豫法陽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