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令人震驚的是,臺灣立法院不僅未對這種貪腐行為加以約束,反而有機構拋出“貪污治罪條例排除立委”的荒唐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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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是民意代表機構的立法院,淪為部分政客貪腐背書的“黑幫盤踞地”。林岱樺的喊冤背后藏著怎樣的貓膩?立法院的亂象又為何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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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的貪腐喊冤戲碼,堪稱臺灣政壇的“無恥典范”。面對涉嫌挪用公費助理費的指控,他不僅拒不認錯,反而對著媒體大吐苦水。
她聲稱自己“依法依規、公款公用,沒有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將高等法院的相關判決說成是“自己滿血復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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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離譜的是,他將矛頭指向制度,宣稱“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助理費核銷與使用規范存在極大模糊地帶與法律風險”,把自己的貪腐行為歸咎于制度漏洞,甚至哭訴“差點連累五代人”,擺出一副受害者的姿態。
這番說辭看似有理,實則漏洞百出。公費助理費的用途與規范,在臺灣地區的法律中早已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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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清晰規定,立法委員應設置公費助理八人,另可聘用14人,相關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從法律定義來看,這筆以“零一開頭”編號的預算屬于人事費,核心用途就是支付助理薪資,而非立委可隨意挪用的“彈性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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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所謂的“模糊地帶”,不過是為自己挪用公款、可能存在的“人頭助理”等貪腐行為尋找借口,只要不觸碰“挪作私用”的紅線,何來“法律風險”?這種把“自己伸手犯錯”說成“制度設陷阱”的邏輯,本質上是貪腐者的無恥狡辯。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林岱樺呼吁“社會充分討論,明確界定助理費認定標準”,看似追求制度完善,實則是想通過修法為自己的貪腐行為“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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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要明確標準,無需復雜討論,只需在現有法律基礎上補充細則:公費助理費必須直接匯入助理個人賬戶,不得經立委轉手;費用僅可用于支付薪資,嚴禁挪作他用;立委不得向助理索取回扣,助理需依法申報所得稅。
如此簡單明了的規范,林岱樺卻避而不談,反而模糊焦點,其貪腐心虛的本質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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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之所以敢公然喊冤,或許是賭定部分民眾對相關法律不熟悉,試圖混淆視聽。但事實上,臺灣地區關于公費助理費的法律規定早已清晰明確,不存在所謂的“模糊地帶”,貪腐與否的界限一目了然。
從法律依據來看,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是核心準則,其關鍵詞“公費助理”已明確界定了費用的屬性,這筆錢是為了保障立委履行問政、服務選民職責而設立的人事費用,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屬于立委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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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勞動基準法對助理的薪資標準、福利保障等有詳細規定,所有費用均由立法院統一編列預算,目的就是為了杜絕立委挪用、克扣助理費的行為。
此外,預算編號以“零一”開頭,在臺灣地區的預算體系中,這是人事費用的專屬編號,與辦公經費、項目經費等嚴格區分,從財務制度上堵住了“彈性挪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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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際執行來看,所謂“模糊地帶”完全是林岱樺等人的自欺欺人。公費助理費的核心要求是“公款公用”,只要資金流向是助理薪資發放,且不存在“人頭助理”、回扣等行為,就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林岱樺若真如自己所言“沒有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為何會面臨貪腐指控?顯然,其行為早已突破法律紅線,所謂“冤案”不過是自導自演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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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臺灣地區的司法實踐,此前已有多名立委因挪用助理費、設立“人頭助理”等行為被定罪,這也證明法律的界限早已清晰,貪腐者終究難逃制裁。
林岱樺的喊冤,本質上是對法律的漠視與挑釁。他試圖通過渲染“制度模糊”,讓貪腐行為合法化、合理化,這種做法不僅褻瀆了法律的尊嚴,更傷害了臺灣民眾對政治人物的信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若任由這種“喊冤洗白”的戲碼上演,只會讓貪腐之風愈演愈烈,最終損害的是臺灣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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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林岱樺的個人喊冤是“小巫”,那么臺灣立法院出現的為貪腐背書的亂象,就是“大巫”。
林岱樺之所以敢如此囂張,背后正是立法院部分勢力的縱容與包庇,讓本應是民意代表機構的立法院,逐漸淪為黑幫盤踞、貪腐橫行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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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發指的是立法院法制局拋出的一份荒唐報告,通篇充斥著“權力凌駕法律”的歪理。報告以“尊重憲法權力分立”為借口,實則主張司法權不得干涉立委行為,將立委置于“法律之上”。
簡單來說,就是“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立委”。更離譜的是,報告竟白紙黑字提出“貪污治罪條例要排除立委”,聲稱立委身為立法者,可“立法破權”,終身不受司法追訴,即便犯了貪污罪,也是“法律的錯”,而非個人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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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論調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權力分立的核心是相互制衡,而非某一權力凌駕于其他權力之上。
立委作為民意代表,本應是法律的制定者和維護者,更應以身作則遵守法律,而非尋求“法外特權”。若立委真能脫離貪污治罪條例的約束,無異于賦予其“貪腐豁免權”,讓立法院徹底淪為貪腐者的“保護傘”。
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更嚴重傷害了臺灣民眾的利益,立委拿著納稅人的錢,卻通過制度設計為自己的貪腐行為開綠燈,這與黑幫盤踞、巧取豪奪有何區別?
更可怕的是,這種亂象并非個例。近年來,臺灣立法院多次出現為貪腐政客站臺、修改規則為貪腐行為鋪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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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立委利用職權之便,挪用公費、收受回扣、虛設“人頭助理”套取預算,而立法院不僅不加以約束,反而通過各種手段為其“脫罪”。
這種“官官相護”的亂象,讓臺灣政壇的貪腐之風愈演愈烈,也讓民眾對政治體系的信任度跌至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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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的貪腐喊冤戲碼,不僅暴露了其個人的無恥,更揭開了臺灣立法院的貪腐黑幕。從個人挪用公款卻扮無辜,到立法院試圖為貪腐者提供“法外特權”,臺灣政壇的亂象早已觸目驚心。
這種“權力凌駕法律、貪腐者逍遙法外”的做法,不僅傷害了臺灣民眾的切身利益,更違背了民主法治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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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早已證明,任何試圖挑戰法律尊嚴、踐踏公平正義的行為,終將受到制裁。林岱樺的喊冤無法掩蓋其貪腐的事實,立法院的亂象也不可能長期持續。
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當貪腐行為觸及底線,當特權思想橫行無忌,必然會引發民眾的強烈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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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政壇需一場徹底的革新:打破黨派私利的束縛,重建權力制衡的機制,讓法律真正成為約束權力的“籠子”,讓立委回歸“為民服務”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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