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學員在舞蹈更衣室住宿期間高墜身亡,警方介入調查排除了刑事案件,誰該為這起悲劇擔責?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生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舞蹈室經營者、物業公司和房屋所有權人均存在過錯,共擔3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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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室資料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圖據圖蟲創意
中國裁判文書網判決書顯示,2024年7月11日,15歲的錢某獨自前往烏魯木齊市某大廈內的健身館舞蹈室學習舞蹈,該舞蹈室實際經營者為曹某甲。曹某甲收取錢某兩個月的學費和住宿費共計2200元,并將其安排在舞蹈室內的一間更衣室住宿。
2024年9月11日,曹某甲與程某、張某甲簽訂轉讓合同,將舞蹈室轉讓給二人,完成包括錢某在內的學員交接,但未辦理營業執照過戶。次日,錢某向程某、張某甲轉賬交納學費和住宿費共計1200元。
不料,一個月后的10月12日凌晨5時15分,錢某在舞蹈室所在樓層高墜死亡,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調查排除刑事案件,家屬未申請病理解剖。
事故發生后,錢某的父母將王某乙(健身館注冊經營者)、曹某甲(實際經營者)、程某、張某甲、某甲公司(物業)、某房產公司(房屋所有權人)、某社區訴至天山區人民法院,主張各方共同承擔30%的過錯賠償責任,合計近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錢某甲、杜某作為錢某的監護人,在錢某患有焦慮癥的情況下讓其一人來到烏魯木齊市學習舞蹈,并未同行,也未安排成年人陪同。錢某甲、杜某作為錢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人盡到管理和教育的責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盡到保障其安全的監護責任。
庭審中,王某乙辯稱其不是適格被告,其沒有參與舞蹈室的經營、收益,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對要求王某乙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曹某甲作為舞蹈室實際經營者,接收未成年人錢某并安排住宿,未登記監護人信息、未向社區備案,且住宿房間窗戶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具有明顯過錯;程某、張某甲接收舞蹈室后,未核實學員信息、未備案,收取費用后未妥善安排錢某,亦存在過錯;某甲公司未發現舞蹈室有未成年人住宿,某房產公司未及時跟進租賃情況,均未盡到管理職責,存在過錯。某社區因無證據證明其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最終判決曹某甲承擔10%責任,程某、張某甲共同承擔10%責任,某甲公司與某房產公司共同承擔10%責任。
一審判決后,曹某甲、程某、張某甲、某甲公司、某房產公司均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曹某甲主張已轉讓舞蹈室,不應擔責;程某、張某甲稱已與曹某甲解除轉讓合同,事發時未經營,不應擔責;某甲公司、某房產公司均主張其不屬于安全保障義務適格主體,錢某系自殺,與己無關,不應擔責。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二審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法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認為曹某甲未盡管理義務,程某、張某甲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解除轉讓合同且存在過錯,某甲公司、某房產公司未盡物業管理和所有權人監管義務,各方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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