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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及各地區的工會規定,對于職工會員的生育、結婚和住院慰問,核心原則是“工會可以(有權)給予慰問”,而不是“必須強制發放”。具體執行標準和條件因地區、單位工會經費情況而異。
一、關鍵政策依據與“非強制性”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發〔2017〕32號)第八條 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品。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工會會員或其直系親屬去世時,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因此,基層工會對會員結婚生育和生病住院慰問,不是強制性的。多數地方總工會根據全總的制度文件,同樣規定,基層工會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向工會會員提供生育、結婚和住院等情況的慰問。
二、慰問前提
基層工會慰問結婚生育會員,精準對接職工婚戀、育兒等核心生活需求,讓職工在人生關鍵階段感受到組織重視,緩解結婚籌備、生育育兒的壓力,增強幸福感。營造“有溫度、有人情味”的團隊氛圍,減少職工流失率,間接提升工作積極性(職工感知關懷后,更易以飽滿狀態投入工作)。慰問因病住院會員,踐行《工會法》《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中“職工困難幫扶、慰問”的法定職責,通過慰問品、慰問金等形式,緩解職工醫療開支壓力,解決“住院期間無人關懷”的現實困擾,體現工會“雪中送炭”的幫扶職能。
在具體執行慰問時,通常需要堅持合規底線,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工會經費允許:基層工會需要有充足的經費預算,并履行預算審批程序。有錢才能辦好事。
(二)符合具體標準:必須在所在省(市)工會或上級工會規定的慰問項目和金額上限標準內執行。辦好事也不能隨心所欲,要遵守規矩。
簡單來說,政策給予了工會為會員提供慰問的權限和標準,但具體是否執行、執行多少,需由基層工會根據自身財力并履行民主程序(如經工會委員會討論)來決定。這并非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強制性個人福利。
三、重要注意事項
在實際操作中,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注意標準和方式
泱泱華夏,地大物博,地域差距較大,各地省總工會、各系統制定的制度有所不同。在慰問標準方面,有的高、有的低,但這些標準均為上限,實際發放金額可以低于此標準;在慰問方式方面,有的規定結婚生育只能發慰問品,有的規定可以發慰問品,也可以發慰問金。為了不引起互相攀比,各地標準就不在這里多說,各自按照本地或本系統、本單位制度標準執行就行。
(二)不能重復享受
同一事由不能重復慰問。例如,會員因生育住院,通常只享受生育慰問,不再同時享受住院慰問。住院慰問,好多地方制度規定,對同一病種住院,一年內只能慰問一次。
(三)需要提供證明
結婚生育和住院慰問,一般都屬于事后事項,即,事件發生了才給予慰問。申請慰問通常需要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住院證及病歷材料等,作為工會財務報銷憑證。
(四)存在排除情況
比如住院慰問,大多數制度規定都是因病住院,工會可以給予慰問。因違法違規行為(如斗毆、酗酒)導致的住院,可能被排除在工會慰問范圍之外。特殊情況,應經集體研究決定。
總而言之,結婚生育和住院慰問,不是基層工會必須的行為。工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采取的慰問措施,體現了工會組織的關懷,是傳遞組織溫暖、強化歸屬感,同時踐行工會“服務職工會員、維護合法權益”的工作職責,兼顧人文關懷與職工凝聚力建設,實現“職工幸福感提升、工會公信力增強、單位效能優化”的三方共贏,是工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的關鍵具象化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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