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已成為廣大駕駛人的共識
可總有人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近日,井研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秩序一中隊在寶五鎮開展交通違法專項整治行動中,查獲一起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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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檢查中,民警發現一輛無號牌的三輪載客摩托車行駛異常,駕駛人王某某神色慌張。攔停后,隨即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12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隨后,民警依法將王某某帶至醫院抽取血樣送檢,最終血液檢測結果顯示其酒精含量高達161.8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認定標準,確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經進一步調查核實,王某某不僅存在多項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包括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還存在酒駕前科——其曾于2021年、2022年兩次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管部門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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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井研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對其無證駕駛、無牌上路等行政違法行為依法合并處罰,其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已立案偵查。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24):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后駕車。
(井研縣公安局 劉芮佳 饒遐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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