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生效執行裁定具有獨立的物權變動效力。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以物抵債裁定書,屬于能夠直接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的法律文書。該裁定的生效,即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原權利人對涉案不動產的權利自裁定生效時起歸于消滅。
2. 司法裁定效力優先于行政登記。在權利變動的依據上,生效司法裁定的效力優先于后續的行政登記行為。行政機關在生效裁定作出后進行的變更登記,其性質主要是對因司法裁定而已經發生的物權變動事實進行確認和公示,而非創設新的、獨立的權利。
3. 對權利來源的異議應針對根源性司法行為。當事人若主張其對不動產的權利未喪失,其訴訟的矛頭應指向導致物權變動的根源——即人民法院的生效執行裁定或相關的執行行為本身。正確的救濟途徑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或執行異議程序尋求救濟,而非直接起訴后續的、依附于生效裁定的行政登記行為。
4. 直接訴請恢復原權利證書缺乏基礎。在已有生效司法裁定導致物權轉移且未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直接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后續的變更登記并恢復其原有的權利證書,因其所依據的實體權利基礎已被生效法律文書所否定,故該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符合起訴條件。
核心結論:因人民法院生效的以物抵債裁定而喪失不動產物權的當事人,其權利爭議的實質在于該生效裁定本身的合法性。其試圖通過起訴后續不動產登記行為來否定生效裁定已確立的法律關系并恢復原有權利,屬于訴訟路徑選擇錯誤。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或訴訟請求,符合法律關于司法裁判既判力與物權變動規則的規定。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408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高克亮。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淑華。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府前中路555號。法定代表人:王貴勇,該區人民政府區長。一審第三人:秦裕芹。一審第三人:苗壯。
再審申請人高克亮、劉淑華因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米東區政府)不動產行政登記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新行終177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高克亮、劉淑華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依法改判,恢復原有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再審申請人高克亮原有的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由米泉縣古牧地鎮土管所于1993年5月24日頒發,案涉私房產權證由米泉縣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2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案涉房屋系在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給符合申請條件的本村成員享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轉讓,除本村村民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農村房屋,農村集體土地不準轉讓抵押。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秦入勤、苗壯非本村村民,無權購買、享有案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國土資源局在未撤銷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私房產權證的情況下,將再審申請人高克亮享有使用權的案涉宅基地變更為他人的國有土地,該行政執法行為在實體與程序上均具有違法性,并給再審申請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高克亮、劉淑華提起本案訴訟,其實質訴求為否定案涉不動產變更登記行為的合法性,恢復其原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及私房產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以物抵債裁定書具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效力。本案中,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原米泉市人民法院以(2002)米執字第431號民事裁定將案涉房屋抵債給案外人新疆汽車改裝廠修配廠。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且至今未有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否定其效力,故案涉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新疆汽車改裝廠修配廠取得案涉房屋產權后,經申請于2008年獲頒米國用〔2007〕第851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再審申請人高克亮雖曾另案起訴撤銷該土地使用證,但法院生效裁判并未支持其訴請。新疆汽車改裝廠修配廠將案涉房屋產權轉讓給秦裕芹、苗壯,秦裕芹、苗壯亦已于2008年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此情況下,再審申請人起訴要求直接判決恢復其原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及私房產權證,明顯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起訴及上訴,結果并無不當。對于再審申請人所提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高克亮、劉淑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高克亮、劉淑華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緯華
審判員 夏建勇
審判員 劉 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易 旺
書記員 付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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